刑法沒收制度修正,無良業者黑心錢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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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黑心食品犯罪案件頻傳,但公司賺得的黑心錢卻無從沒收,為防止業者鑽漏洞,行政會院上午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刑法「沒收」制度,明定「沒收」為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是我國刑法重大制度變革,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後。

未來立法院若三讀通過修法,發生類似拉法葉案軍火商汪傳浦把軍購贓款轉給子女、公司,或黑心油業者把贓款流向公司時,法院一樣能宣告沒收。

現行刑法的沒收制度,屬於從刑,除違禁物及專科沒收外,未有主刑,即無法宣告沒收;就曾有犯罪行為人死亡,或因逃匿遭到通緝,當事人未被判刑,而無從宣告沒收。過去黑心食品事件一再傳出,雖然大幅提高相關罰則,立法院認為目前規範欠缺沒收第三人不法所得的規定,導致無法徹底剝奪犯罪不法所得,因此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修法。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因應近來重大貪瀆、經濟及社會矚目的黑心食品犯罪,現行刑法的沒收制度,無法澈底有效沒收其犯罪所得或第三人不法所得,難以實現公平正義。因此,這次修正刑法沒收制度,明定「沒收」為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是我國刑法重大制度變革。

此次修正重點還有,擴大沒收對象及沒收客體,並依沒收客體不同,分別規範沒收要件,並擴大犯罪不法所得沒收客體範圍,包括違禁物、犯罪所生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預備犯罪之物、犯罪所得;又參酌洗錢防制法規定,規範沒收不法所得之範圍包括「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小編評:不講我還真的不知道,問題這麼大。

 


連結:《刑法》三讀通過:為防蓄意脫產,企業賺的黑心錢可沒收

國內近年已發生多起黑心食品犯罪案,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刑法》的「沒收專章」,擴大「沒收」制度的適用對象,未來無論是個人或企業,只要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以防蓄意脫產。

ETtoday報導,2013年爆發大統長基混油案,因法院以大統長基公司不是自然人,無法犯罪,不能沒收犯罪所得18.5億,最後大統只須付出5384萬元。此案引發社會嘩然,即使檢察總長不服判決提出非常上訴,仍遭最高法院駁回。

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沒收制度是屬於「從刑」,若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且沒收範圍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物」為限,因此企業賺的黑心錢若被列為公司資產,就無法對其行使沒收。儘管往後一再修法,但大幅提高相關罰則,仍如同大統長基黑心油案的沒收18.5億犯罪所得遭撤銷一樣,無法處理。

中時報導,為彌補漏洞,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並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條文,將「沒收」列為獨立專章,未來「沒收」將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一定要有主刑,即可宣告。

新法亦擴大沒收範圍,將「犯罪行為以外的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都列入。若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或惡意、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避免黑心業者在犯行後,將不法所得脫產給第三人。

自由報導,例如大統長基混油案,最高法院以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然人」不法財物,因此駁回檢察總長所提出的非常上訴。依新法,檢察官就可以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


小編評:值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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