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保健食品寄回台 36瓶內免查驗
衛福部食藥署昨宣布,即日起,從國外郵寄自用、非供販售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從原規定總數上限1200粒,調整到每種類最多12瓶、合計不得超過36瓶,食藥署表示,目的在於比照自用且自行攜帶入境的規定
每瓶內含顆粒數量並無限制,只要瓶(盒、罐、包、袋)數未超過36瓶,便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食品檢驗,得由海關直接放行
連結:個人自用膠囊狀、錠狀食品免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數量新制,104年12月1日上路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1月5日公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條件及其通關代碼」。自104年12月1日起,個人自用非供販售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以郵包或貨運途徑輸入我國者,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數量,由「每種產品總數不超過1,200粒」,調整為「每種數量不超過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詳細公告內容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查詢。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凡以前述個人自用豁免查驗方式輸入之產品,不得供為販售,如有販售行為,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2項,得處以停止其免查驗申請1年之處分。
小編評:附上正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