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奶油將要正名 乳脂含量須8成以上
食藥署今天預告訂定奶油、人造奶油標示草案,奶油及鮮奶油中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以食用油製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最快明年1月上路
草案規定,奶油及鮮奶油是乳品衍生的油脂製品,其中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以食用油脂製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若油脂含量60%以上未達80%,應標示為「中脂人造奶油」,而35%以上未達60%,應標示為「低脂人造奶油」
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35%的相關產品,品名得標示「脂肪抹醬」或標示與產品本質、用法及用途具關聯性文字。「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都不得使用表彰為植物性奶油的文字作為產品外包裝標示
預告草案現為評論期,草案擬定預計自民國106年1月1日(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實施,屆時若奶油、鮮奶油及人造奶油等相關製品,如有標示不完整,可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另若內容物所含乳脂肪、食用油脂不足標準的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將涉標示不實,最重可處400萬罰鍰
連結:預告訂定「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相關產品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
小編評:法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