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呼籲,發布食安檢驗資訊時,同時公開檢驗方法、單位及判讀依據

連結:公布食品檢驗需提供3資訊 「未提供且引恐慌」最高罰30萬

食藥署說明,常見的報導方式為市面上產品抽樣後送實驗室進行食品衛生檢驗,之後發布相關檢驗結果。例如2013年《商業週刊》當時以「年奶駭人」的議題指出,台灣有6成市售鮮乳都含有藥物代謝。雖然最後經過食藥署稽查檢驗流程,結果不足採信,但早已掀起一波恐慌。

食藥署規定,未來各界要提供檢驗結果時,必須同時提供「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和結果判讀依據」三大資訊。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而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

連結: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應公開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TFDA公告)

食藥署呼籲各界於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依食安法第40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完整揭露檢驗資訊供民眾參考。上述法規要求應公布的事項如下:

  • 檢驗方法:包括方法依據、實驗流程、儀器設備及標準品。
  • 檢驗單位:包括實驗室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 結果判讀依據: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產品名稱、來源、包裝、批號或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最終實驗數據、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

各界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同時公開檢驗報告,但食安法規定應同時公布的項目應明確於發布的媒體或報導中呈現,或於公布時載明相關資訊的網址連結,使民眾有管道可了解完整的檢驗資訊。另外,各界對實驗數據可與判定標準進行比較,但有關產品合法性仍應由主管機關判定。

小編評:這個法規是因應民國102年年底的商周「牛奶駭人」事件,當年對於乳品業衝擊之大,幾乎打趴了酪農業,也讓各家乳品業者群起抗議,不過小編印象中之前已經公告過了,怎麼現在又來舊案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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