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客推薦雷神,負代言責任

公平會表示,部落客PO文見證,公平法第21條廣告不實可規範。

網路論壇PO文見證、推薦產品須揭露身分及是否收費,否則可能違反公平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最高可罰2千5百萬元。

在網路上搜尋雷神巧克力,最常出現的是分享有多好吃的炫耀文。文中普遍強調,雷神巧克力終於入手,接著用開箱文的模式,介紹口感、內餡,強調一直吃不想停下來。另種PO文是強調多難買抱怨文。

在網友們一致推薦與加持下,讓雷神巧克力迅速爆紅,成為「有錢也買不到」的神奇食物。

小編評:我不認為公平會或食管署會有勇氣大力罰下去,這問題存在很久了不是嗎?

連結:部落客推薦雷神 負代言責任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