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規定明年7月起製造的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只要食物接觸面有塑膠材質,就須標示塑膠材質名稱和耐熱溫度,違者可開罰3~300萬元罰鍰。
現行法令規定,一次使用的塑膠類食品容器、可重複使用的塑膠水壺、奶瓶、餐盒等,都須標示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等,避免塑膠食器遇熱釋出毒物,但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保溫杯、玻璃微波餐盒卻未嚴加規範。食藥署科長林蘭砡受訪時說,這波規範品項將以不鏽鋼保溫杯、玻璃微波盒為大宗。她解釋,杯蓋、微波盒蓋多半有塑膠材質包覆且會接觸到食物,但因過去未強制規定,廠商標示時有時無,民眾擔心吃進有毒物質,才決定擴大強制標示品項範圍。
小編評:終於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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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塑膠食品容器具全標示,106年7月正式上路(TFDA公告)
連結:公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及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TFDA公告)
衛福部強調,業者產製各類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規定,同時應依法明確且如實標示其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也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之品項及其生效日期:
- 重複性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含保鮮盒)→101年7月21日
- 一次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及包裝→102年7月21日
-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103年6月19日
- 一次使用之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包括杯、碗、盤、碟及餐盒5類產品→103年6月19日
- 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包括前述所有品項)→106年7月1日
小編評:附上政府法規來源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