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開始,申請複方食品添加物輸入國內,必須檢附「產品成分報告」及「官方衛生證明」,否則不准申請報驗,食藥署預估受影響廠商共600間,一旦查獲不法,最高處罰300萬元罰鍰
國內食品添加物管理方式,採取正面表列,共有18類800多項,未載明的品項都不准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必須詳細列舉使用成分,所有輸入產品必須附帶原產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的產品成分報告
來源: 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 須檢附2證明
這次實施的規定是要求國外的原廠就要把它到底加了什麼完整的揭露出來,對國內輸入業者的好處是,他可以確認國外廠商提供的東西,他可以去比對我們食安法公布準用的項目,是不是都完全吻合,或是國外廠商是不是給我加了一個我們國內還沒有準用的色素,或者是一些國內沒有準用的品項
目前複方食品添加物可分為單方添加物混合、以及稀釋添加物。單方添加物像是維生素、品質改良劑、或是調味劑。稀釋添加物則是指像是用玉米油、麥芽湖等賦型劑添加的狀況,這些添加物的成分將來進口都要檢附出產國的產品報告,以及像是「產品衛生證明」、「合法製售工廠之證明」或「產品自由銷售證明」等同性質文件擇一,明確標示成分
食藥署科長周珮如表示,業者若不提供文件,會禁止產品輸入,業者可選擇補齊文件,或將產品銷毀、運回。周珮如進一步解釋,複方食品添加物可分為稀釋添加物和單方添加物混和,前者包括玉米油、麥芽湖等賦型劑添加狀況,單方添加物混和則廣泛運用在維生素、調味劑和品質改良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