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牛肉標示問答集

來源: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366期

牛肉產地標示問與答—有容器或包裝食品篇

1. 依照「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標示應注意些什麼內容?


A:
1. 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但其中文所標示的廠商身分表明為製造廠,且其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不在此限。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的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另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2. 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3. 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其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
4. 有容器或包裝之進口食品其原產地(國)認定,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其屬「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規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者,於本國進行包裝販售時,其單一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標示其原產地(國),內容物為混裝的食品,則以各食品混裝含量(重量)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國)。
5. 標示的單一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公釐。但最大表面積不足10平方公分之小包裝,其標示之單一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2公釐。

Q2. 如果我販售的牛肉乾包裝食品,其包材來不及於實施日期前使用完畢,該怎麼辦?

A: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業者可延用舊包材,另以黏貼、打印或其他足以辨明的方式,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尚不屬違反規定;但必須確保該標示不脫落或不易換貼,始符合規定。另採前述方法進行標示的業者,其緩衝期為實施日期起2年內,2年後業者仍須全面更換包裝標籤。

Q3. 包裝標示上一定要使用「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呈現該食品原料的原產地嗎?是否可用其他文字標示方式?
A:(1)依據衛生署101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號「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的規定,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2)業者可於包裝上增列一標示項目,以「國產牛肉」、「本產品牛肉來源:○○」、「牛肉來源(來自於)○○國」、「本產品使用○○牛肉」、「牛肉產地為○○」、「牛肉:○○國」、「牛肉(○○國)」或等同意義字樣作標示,皆屬符合規定;或可於內容物標示項目中,直接在該原料項目加標其原產地,如「牛肉(○○國)」、「牛肉(來自○○國)」、「○○國牛肉」或等同意義字樣。

Q4. 從何時起我販售的含有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的包裝食品,就必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產地(國)?
A:於實施日期起當天之後,所產製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的有容器或包裝食品,都必須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才符合規定。至於在市面上流通的食品,如為實施日期當天之前所產製的食品,未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的原產地(國),則不算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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