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於104年3月,針對輸入量較大之20家業者進行稽查並抽驗22件產品檢驗重金屬。稽查發現「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非食品用途號列輸入天然鹽並製成食用鹽,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查辦;另8家業者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已命其限期改正,而20件檢體之砷、銅、鉛、汞、鎘檢驗結果皆符合食鹽衛生標準,2件檢體檢驗中。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聯合地方衛生局鎖定20家鹽類進口業者,進行「產品原料來源及驗收」、「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及「食品添加物使用情形」之查核。經查20家業者已建立原料供應來源及產品流向之紀錄,惟「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非食品用途號列輸入天然鹽約37,528公噸並製成食用鹽,如查證確有申報不實之情事,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有3家業者未完成食品業者登錄,已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8家業者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缺失項目如附件),已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聯合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以非食品用途之通關代號,進口屬食品之天然鹽約37,528公噸並製成食用鹽,經檢驗產品天然鹽之重金屬(砷、銅、鉛、汞、鎘)符合食鹽衛生標準。本案臺鹽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小編評:政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