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大統18.5億行政罰鍰 衛福部撤銷(2014/07/10)
連結:大統訴願成功 18.5億罰鍰免了(2014/07/11)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表示,衛福部撤銷的原因是法務部函示,一罪不兩罰,而刑法優於行政裁罰,根據彰化地院一審判決,高振利已判處16年徒刑、罰款5千萬。只能等收到處分書後再找法令尋求翻案。衛福部強調,未來若刑事定讞確定是無罪判決,彰化縣衛生局仍可再度啟動行政處分,向大統要求罰鍰。
大統油品自救會長蔡坤南及妻子張淑惠表示,大統案發生一年來,政府什麼都沒有做,盤商的損失至今未獲解決,不但商譽受損,又拿不回貨款及代墊款,國稅局卻還針對盤商查稅,簡直「雪上加霜」。政府凍結大統18.5億元,用意在於保護消費者及盤商權益,現在「解凍」,盤商擔心最後結果一場空。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表示,如果二審法院判處大統有罪,衛生局基於刑法優於行政罰,以及一事不兩罰的原則,就不會再罰大統;但若果二審判處無罪,衛生局還是會重新對大統開罰18億5000萬元。
彰化地檢署表示,檢方當初是根據大統混油七年,最後算出不法所得為18億5600餘萬元;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張麗卿教授表示,就法理上來看,衛福部的決定沒有疑慮;大統委任律師李進建則表示,衛福部同意撤銷罰鍰,是對的決定。
連結:大統免罰18.5億 自救會:荒謬(2014/07/11)
衛福部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高宗賢表示,基於《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而彰化地院既已有刑事判決在先,對同一行為,衛福部不應再依行政法令開罰,才會撤銷18.5億元罰鍰。
彰化縣衛生局長葉彥伯表示,只能等收到處分書後再找法令尋求翻案。法制處處長簡金晃則說,針對18.5億元罰緩被撤銷,會站在消費者立場和衛生局研議。
小編OS:因為「刑法優於行政罰」及「一事不兩罰」原則,所以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實同時判罰刑罰與行政罰,必須確認同一犯罪事實下大統董事高振利沒有刑事責任後,才能重新就同一犯罪事實下的大統公司開罰18.5億的行政罰喔…看來這個結果,消基會震怒、主婦聯盟震怒、消費者震怒,然後媒體要振筆疾書了。
此外關於大統長基混油案的先前判決,大家可以參考下列整理:大統混油案定讞,二審判決高振利12年徒刑,併科大統長基公司3800萬元罰金、食安理賠創紀錄,消保會「大統偽摻油品」團體訴訟案,每人一萬五千入袋。
連結:左手指導、右手撤銷,黑心油商安啦!(管仁健)(2014/07/12)
- 2013年10月,彰化大統長基食品廠出品的「特級橄欖油」,被驗出橄欖油含量竟然連50%不到,而且還添加銅葉綠素調色
- 10月16日,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只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後,仍強辯添加銅葉綠素對人體無害
- 10月25日,大統離職員工爆料,該廠的沙茶醬是以垃圾食材當原料再加工而成,例如用來自越南和泰國的濕蠶豆代替花生,用向農民收購丟棄的香菇太空包代替新鮮香菇,還用過期長達20年的冷凍腐魚
- 11月2日,假油事件又擴大延燒,因高振利坦承還將這些黑心油賣給上市公司福懋及頂新這兩家大廠。而大統關係企業的大聯製酒廠,也有11種產品標示不實,都以食用酒精配製
- 2014年7月10日,衛福部認為大統案已進入司法訴訟,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彰化地院既已有刑事判決在先,彰化縣衛生局基於《行政罰法》第26條,對此同一行為不應再依行政法令開罰,於是撤銷了對大統18億5千萬元的罰鍰
去年黑心油事件剛爆發時,彰化縣政府原只對大統開罰2千8百萬元,但由於大統的黑心油不只是以自家品牌販賣,還賣給其他股票上市的大食品廠,當時的衛生署(現今衛福部)為了「滅火」,才以行政指導「應剝奪不當利得」,提高罰款金額到18億5千萬元。現在鋒頭一過,衛福部又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就像謝天仁所說:「左手指導、右手撤銷,這難道是在打假球嗎?」
小編評:其實我覺得這一篇是寫來騙不懂法律結構的人看的…畢竟法規規定「刑法優於行政罰」及「一事不兩罰」,在這個法規結構下同案兩個案子是一定無法成立的,必須擇刑法案件優先,並不是不判,而是程序上就是如此。只是成功判罰的刑事部分金額遠低於行政罰的求償金額,實在是讓人嘆氣…
連結:踢假球?撤銷大統油罰鍰 消基會批:衛福部自廢武功(2014/07/17)
台灣2013年面臨食安風暴,假油、混充米等事件不斷爆發,面對政府單位的作為,消基會今(17)日召開記者會痛批,政府對黑心業者不斷縱放,消費者永遠也得不到賠償,最大的贏家總是業者。
衛福部認定大統的違規情節實屬重大,不法利益高達18.5億元,故依法予以再行裁罰18.5億元,大統不服提出訴願要求撤銷,衛福部依據一罪不兩罰的原則撤銷,大統獲得平反。消基會質疑,衛福部左手才對大統揮大刀、右手隨即自廢武功,導致遏阻黑心企業的動作,不過是踢假球罷了,而如此的結果也將造成善後補償機制的「慘敗」。
張智剛表示,雖然在相關法律制度上,確實是一罪不兩罰,但這次彰化地院僅判決5000萬罰金,充其量不過是18.5億的零頭、僅占了1/37的金額,可以收到警惕的效果嗎,金額將進到國庫,也不會用以因應民事上的消費者賠償。
消基會批評,法制規範互相產生競爭效果,行政處分意義何在?黑心食品層出不窮,但相關公部門面對業者似乎都慣用虛晃一招的手法先應付輿論壓力。政府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調、因應現行法制不完備的情形,謀求可讓消費者獲得實質、有效、快速的補償措施,並促使業者拿出不當利得,否則一再的機制空轉,消費者仍未能獲得具體補償,不肖業者也仍然繼續逍遙法外。
連結:「踢假球」?!政府對黑心食品業者先開鍘、後縱放,善後「慘敗」(2014/07/22,消基會新聞稿)
彰化縣衛生局於事發後,向大統祭出高額的行政罰鍰約計2,800萬元,創下單一食品業者的最高裁罰記錄,但當時消基會就召開記者會表示,若依其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情節,每一項均以最高罰則開罰的話,彰化縣衛生局應可開罰2.1億元才能收到嚇阻黑心業者之效!且若再依該法第44條第二項,尚可依「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面對社會輿論的沸沸揚揚,衛福部乃邀集各有關單位開會商議,認定大統之違規情節實屬重大,經估計該公司不法利益高達18.5億元,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4條,予以再行裁罰18.5億元。原本消基會對衛福部此一作為感到肯定,畢竟從2008年爆發「三聚氰胺」毒奶事件開始,消基會就點出在食品危害事件中,消費者端補償機制的無法運作與未能剝奪業者不當利得的缺陷;其後又爆發2011年塑化劑風波,以及2013年陸續發生毒澱粉、冒牌天然麵包與冒牌台灣米、食品業使用工業原料過期原料、混充油等事件,炸得消費者七葷八素!終於在混充油事件中,看到主管機關拿出魄力開鍘,引用2013年5月修法時,新增之第44條追討業者的不當利得。
彰化縣衛生局對大統裁罰18.5億元之後,大統不服向衛福部提出訴願要求撤銷,日前竟然獲得平反!衛福部法規會訴願組表示,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決定撤銷罰鍰,但假設未來法院判決大統免罰、高振利無罪,衛政單位仍可裁罰。消基會質疑,衛福部左手才對大統揮大刀、右手隨即自廢武功,導致遏阻黑心企業的動作,不過是踢假球罷了!而如此的結果也將造成善後補償機制的「慘敗」!
小編評:節錄部分大統油案消基會的評論,完整評論請看連結內容。
連結:政府不可淪為民粹幫凶(2014/07/22)
回溯去年底食安風暴,衛福部在各方壓力下,急就章召開「追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不法所得研商會議」,逕決議要求彰化縣衛生局開罰18.5億元罰鍰,當時彰化縣衛生局曾質疑不妥,發文請示衛福部,但衛福部完全不理會,逕召開記者會宣布開罰。
事隔8個多月,高振利在食用油中攙入銅葉綠素所涉刑責部分,彰化地方法院已依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詐欺取財等罪,重判16年徒刑、罰金5000萬元,同時裁定羈押。高振利不法行徑是否該如此重判,全案未定讞不宜置喙,但衛福部的違法行政處分,明顯淪為民粹幫凶,值得探討明辨。
小編評:這篇文章大家可以看看,對大統案不一樣的觀點。
連結:追討大統長基18億黑心錢 顏大和提非常上訴(2015/01/15)
大統長基販賣含銅葉綠素黑心油,遭檢方聲請沒收不法所得18億餘元,智慧財產法院卻認為大統長基為法人,沒犯罪行為能力,僅判罰3800萬元,最高檢察署認為智財法院判決違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7號,今天由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且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已違背法令本旨,造成法律見解爭議,影響法律的安定性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更影響檢察機關偵辦案件之標準。
小編評:這些法律的東西有點深,小編看不懂啦。
連結:追大統18億不法所得 非常上訴遭駁回(2015/12/04)
連結:非常上訴遭駁回!大統的18.5億黑心錢不用吐了…(2015/12/04)
大統公司於2013年被彰化地檢署查出,以低價棉仔油與含致癌風險的銅葉綠素,混充橄欖油與葡萄籽油,遭彰化地檢署聲請沒收犯罪所得18.5億元,全案上訴至2審因所犯罪名包括《商標法》,改由智財法院審理,法院認定大統公司為法人,不具犯罪行為能力,因此無法依《刑法》沒收犯罪人的犯罪所得,而改判大統長基罰金3800萬元定讞。
針對該案判決,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最高院應統一見解法人是否具犯罪行為能力,並提起非常上訴,主張一、二審既然判決大統長基罰金,表示認定法人與自然人具相同的犯罪行為能力,就應該沒收其犯罪所得。但最高法院認為,智財法院的判決無違背法令或適用不當,3日駁回非常上訴。對此,檢察總長顏大和表示,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說,至於會不會再提非常上訴?顏大和則說,再研究看看。
針對此法律爭議,行政院會銜司法院將刑法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新增追討犯罪所得的對象,及於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團體,沒收標的包含犯罪所得的物品、利益及孳生利息,以杜絕犯罪誘因,未來立法院若完成修法,就可以沒收公司的不法所得。
連結:糊塗辦案 18.5億黑心錢追不回(2015/12/03)
現行刑法規定,法院可以對「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財物,宣告沒收;所謂的犯罪行為人,就是指具有行為能力、意識能力的自然人,公司行號及社團法人非屬自然人,其犯罪所得不符合沒入規定。
檢方卻胡塗辦案,不勾稽大統長基與高振利之間的資金往來,證明錢與高振利有關,再用高及公司共同犯罪名義來查扣資金,卻一味地自行解釋法律,認定大統雖是法人,但也有犯罪行為能力,據此向法院聲請沒入大統的不法所得。
依目前司法審判制度,法官沒有調查犯罪的義務,檢察官要負全部的舉證責任;檢方不去證明大統公司與高振利犯罪所得的關連性,導致法官只依檢察官提供的卷內資料及聲請標的,作成不予沒入的判決,引起爭議後,院檢又互推責任,堅持自已對法律的解讀,淪為口水戰。
法務部與司法院最後亡羊補牢進行修法,將公司法人改為可沒入不法所得的犯罪主體,但大統長基黑心賣油的錢卻已無法追回了;如果當初檢察官能積極辦案,確認大統公司營業所得與高振利的關連性,據此聲請連帶沒入,這18.5億的黑心錢,就不必查扣了又還給黑心企業。
連結:大統不是犯罪行為人 18億不法所得沒法扣(2015/12/03)
總長顏大和表示尊重,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後續因應;他說,智財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對公司法人有無犯罪行為能力,有不同的法律見解,他原本希望透過非常上訴釐清爭議,但最高法院還是沒有解決問題。
檢方聲請沒收大統2007年至2013年間營業所得18億5000萬元部分,智財法院認為,現行刑法沒入的處罰是針對犯罪行為人,大統長基是一家公司屬法人,而不是犯罪行為人,檢方扣押大統不法所得於法無據,判決不予沒收。
此外,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大統已被法院判罰,彰化衛生局行政罰鍰18.5億元因此被撤銷,大統長基多年賣混油賺取暴利,因不法所得無法沒收,最後只被處罰3800萬元,明顯不符合社會期待與司法正義,法務部及司法院著手修法。
目前司法院、行政院已完成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草案新增除了犯罪行為人外,包含其公司或非法人團體的不法所得,法院都可以單獨宣告沒入,未來立院若通過,除可對黑心食品公司處罰外,還可將不法所得沒入,予以重懲。
小編評:這個議題需要法界友人來討論一下,不然憑小編的學識完全無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