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之QA問答集

Q1: 本次公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類別?
A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風險控管為考量,公告首波應辦理強制檢驗的5大食品業類別如下:

1. 符合92年12月23日衛署食字第0920402301號公告「水產品食品業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的水產食品工廠(具工廠登記證)。
2. 符合96年8月15日衛署食字第0960404185號公告「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規定」的肉類加工食品工廠(具工廠登記證)。
3. 符合99年7月2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848號公告「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的乳品加工食品工廠(具工廠登記證)。
4. 所有食品添加物之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含單方食品添加物及複方食品添加物之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
5. 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已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的業者)。

Q2: 水產食品、肉類加工及乳品加工食品工廠,依本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A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於水產品、肉類加工及乳品加工食品產品,所使用的養殖動物性來源之主原料,如殘留有不符規定的動物用藥,無法以後續一般加工製程予以去除,易造成最終產
品安全上的危害,依照公告事項,對於水產食品、肉類加工及乳品加工食品工廠所製造的水產品、肉類加工及乳品加工食品產品,其所使用的養殖魚貝類原料、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生乳或乳製品原料,強制實施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

Q3: 所有食品添加物之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依本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A3: 食品添加物為高度風險項目,應予加強管理,並由業者切行自主管理,作為把關產品衛生安全之第一步。重金屬含量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所要求之共通性項目,可作為品管異常基本指標。依
照公告事項,所有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強制實施檢驗成品之重金屬含量。

Q4: 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已取得查驗登記許可的業者),依本公告強制實施必要檢驗之目的及內容為何?
A4: 特殊營養食品提供使用族群為病人及嬰兒等具特殊及敏感性族群,可能作為唯一營養來源,應予加強管理,由業者切行自主管理,作為把關產品衛生安全之第一步。微生物汙染通常產生急性症狀,且對於病人及嬰兒等屬嚴重症狀之高風險族群,此外營養素提供管灌病人或代餐食品及提供嬰兒替代母乳之全營養需求,係為特殊營養食品之品管要項。依照公告事項,取得查驗登記許可之特殊營養食品業者,強制實施檢驗成品之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

Q5: 經本公告應辦理之檢驗是否為強制性實施?預計何時實施?

A5: 是,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皆須依照公告事項,強制實施相關檢驗,本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施行。如未依規定進行檢驗,將涉及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3項,可依同法
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本公告規定檢驗相關事項為基本要求,業者仍應依自主管理精神
及風險管理原則,自行判定實施等同或優於基本要求之相關檢驗事項及其他檢驗項目。

Q6: 其他食品業別是否會分階段逐步實施?
A6: 會,中央主管機關會針對產業能力及風險控管等因素予以整體考量、將分階段陸續公告周知實施應辦理檢驗相關事項。

Q7: 經公告之食品業者只要進行強制檢驗,即可達到自主管理責任?
A7: 不是,本公告強制食品業者將重點項目進行必要之檢驗,是作為要求業者落實自主管理之其中一種方式,且自主管理並不以檢驗為唯一手段,業者對其產品製程管控及品保制度,仍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等相關法規規定。

Q8: 業者依本公告進行強制檢驗,對於自行檢驗或委外檢驗的檢驗實驗室是否有所規定?
A8:業者依公告事項進行自行檢驗或委外檢驗,進行相關檢驗的實驗室雖不強制須為認證實驗室,惟如為認證實驗室,則可有助於檢驗結果的可信度,對於採用的檢驗方法,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國際間認可的檢驗方法(如AOAC官方方法)為依據,衛生機關於執行符合性查核時,亦會確認強制性檢驗所採用的檢驗方法是否符合本公告事項的要求。業者對於檢驗結果可信度應有所確認及要求,避免流於檢驗形式,檢驗結果如有不符相關法規規定者,應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處理,並予以作成紀錄,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Q9: 供應商若有提供檢驗報告,還是需要自行或委外檢驗嗎?

A9: 如為應辦理檢驗的食品業者,對於應實施的強制檢驗,須由該業者自行檢驗或委外檢驗,該檢驗結果可與供應商所提供的檢驗報告互為確認比對,但不能以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報告取代或規避實施本公告的強制檢驗。

Q10:本公告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季」或「每批」至少進行一次強制性檢驗,食品業者可自行選擇以每季或每批的頻率嗎?
A10:經評估各食品業別的產季、產量規模及生產頻率不一,依本公告事項,強制檢驗的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季(即每三個月)一次,應檢驗的主原料或成品若未能達到至少每季進料或出貨一次時,則改由逐批進行檢驗,業者亦可依產品屬性自行評估增加檢驗頻率。

Q11:強制性檢驗結果紀錄需要提交還是業者自行存查?
A11:對於強制實施檢驗的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檢驗結果紀錄,業者須至少自行保存至該批產品的有效日期後6個月,作為業者進行自主管理之用,及衛生機關執行符合性查核確認的備查資料等。

Q12:原裝進口產品如有國外原廠之檢驗報告,還是需要自行或委外檢驗嗎?
A12:對於應辦理檢驗的食品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的成品及項目,如屬於輸入產品,考量國內業者對於輸入產品掌握程度及責任歸屬,僅限於國外總公司於國內申請設立分公司,並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販售的情況,得以國外總公司(原廠)之成品檢驗報告,即視同國內分公司對該成品之檢驗報告,可無需再由國內分公司自行或委外檢驗。

連結:預告訂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草案之QA問答集

小編評:很重要,請注意。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