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元旦食品管理有新制!

為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109年1月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推動5項新制上路,重點摘要如下:
一、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
為確實掌握產品供應商資訊,自109年1月1日起,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5年。
二、擴大實施境外系統性查核品項:
出口國必須通過系統性查核,食藥署才會受理該國產品輸入查驗申請。目前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包括肉品、乳品、水產品、蛋品及動物性油脂;自109年1月1日起,再納入其他鹿來源產品。
三、明定液蛋衛生標準及產品標示規定:
為確保液蛋製品衛生安全及品質,食藥署明定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微生物限量標準及有效日期、保存條件標示規定等,其液蛋產品品名除了應加標示「殺菌」或「未殺菌」字樣外,倘屬未殺菌者,則應額外再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標示,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四、資本額3000萬-1億元之食品工廠,應設置專門職業人員與衛生管
理人員:
(一)具工廠登記、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且資本額新台幣(下
同) 3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之「食用油脂」、「罐頭食品」、「蛋製品」、「麵條及粉條」、「醬油」、「食用醋」、「調味醬」及「非酒精飲料」等8個製造業別,自109年1月1日起應設置專門職業人員。
(二)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之「其他食品製造業」,自
109年1月1日起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五、新增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使用電子發票與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之業別:
(一)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巧克力及糖果」、「食
用冰製品」、「膳食及菜餚」、「餐盒食品」及「其他食品」等5個製造業別,自109年1月1日起應實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二)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蛋製品」、「食用醋」
製造業別及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嬰幼兒食品」輸入業別,自109年1月1日起應使用電子發票。另,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其他食品製造業」,自109年1月1日起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電子申報。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前述食品管理新制規定,切勿觸法。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不符合前揭新制規定,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分。有關新制詳細內容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發布日期:2019-12-31】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

109年1月食品規範新制上路,您不可不知

新竹市衛生局今(3)日表示,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民眾消費權益,食在安心,提醒本市食品業者於109年1月1日起有二項食品安全管理新規範上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液蛋衛生標準」及依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液蛋產品標示規定」,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109年1月起上路的二項食品安全管理新規範:
一、「液蛋衛生標準」規定重點如下:規範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及殺菌液蛋與未殺菌液蛋之微生物限量等。
二、「液蛋產品標示規定」規定重點如下:針對液蛋產品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所公告應標示之事項外,另應於品名顯著加標「殺菌」或「未殺菌」字樣,並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條件。如液蛋產品屬未經殺菌者,除應符合前述規定外,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以確保液蛋產品之衛生安全。
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市售包裝食品標示規範等相關規定,可逕上本局網站(https://dep.hcchb.gov.tw/)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或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查詢,或洽食品標示專線(03) 562-1411。業者或民眾如有任何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也歡迎撥打專線1999或本局食品藥物管理科(03)5353170。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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