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殼素(幾丁聚糖)開放「黑麴菌絲體」製取食品原料,新增警語規定,七月上路

連結:甲殼素加警語7月上路! 未標「這2行字」最高罰300萬 

俗稱「甲殼素」幾丁聚糖(Chitosan),是許多保健食品愛用的添加物,過去多從蝦、蟹殼等中提取,近年來也可從黑麴菌絲體做培養。食藥署今(19)日發布「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要求自7月1日起,含有該成分的產品都需要加註2項警語,違者最高可開罰300萬罰鍰。

食藥署公告規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幾丁聚糖可供為食品原料使用,但黑麴菌絲體製取者,其赭麴毒素A (Ochratoxin A)含量應小於1 ppb。另外,產品中若有使用該成分,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應以中文顯物標示「有服用慢性病藥物者,應諮詢醫師後,方可使用」及「不建議孕婦、授乳者及嬰幼兒食用」等警語字樣

食藥署副組長魏任廷表示,近年來研究發現,幾丁聚糖會與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藥物產生交互作用,所以才會要求業者加註警語,並建議病患在使用該類保健食品前,先諮詢醫師。

另外,魏任廷也提到,食用幾丁聚糖成分製品,會使體內油脂降低,因此才會不建議一些特殊族群,如孕婦、授乳者、嬰兒使用,也要求業者加註警語。7月1日新制上路後,若業者被查獲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安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連結:公告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TFDA公告)

衛生福利部於108年3月19日公告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統一規範不同來源之幾丁聚糖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

公告規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Aspergillus niger mycelium)所製取之幾丁聚糖(Chitosan)可供為食品原料使用,由黑麴菌絲體製取者,其赭麴毒素A (Ochratoxin A)含量應小於1 ppb;同時規範使用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作為原料之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有服用慢性病藥物者,應諮詢醫師後,方可使用」及「不建議孕婦、授乳者及嬰幼兒食用」之警語字樣,相關規定將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該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凡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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