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食藥署因應今年5月2日將上路的化妝品衛生管理法訂定子法規,今日預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新草案大大拉高罰則,誇大不實廣告的開罰上限由5萬提高到20萬,宣稱醫療效能廣告的開罰上限更從5萬提升至500萬元。
衛福部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許朝凱說,過去化妝品廣告由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範,以例示方式規範化妝品廣告詞句。今年度因應新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法」將上路,化妝品廣告規範便另訂子法規加以規範。
新草案放寬認定標準,草案正面表列每類化妝品可宣稱的詞句,而正面表列的最後一項都是「其他類似之詞句」。新草案也把牙膏納為化妝品管理,過去牙膏作為一般商品時能宣稱的廣告內容較有限,新草案則讓非藥用牙膏產品,在有佐證資料的前提下可廣告能促進牙齒健康的所有成分。
許朝凱說,新草案的罰則相對過去更高,舉例來說,誇大不實廣告的開罰上限由5萬提高到20萬,宣稱醫療效能廣告的開罰上限則從5萬提升至500萬元。
連結:化粧品廣告鬆綁!保養品標榜美白「提證明即可」不再限特定成分
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9)日預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相關草案,規範中放寬認定準則,過往美白產品必須是使用國內規範的13項成分才可以宣稱美白,新法上路後只要提出相關證明,就可以標榜美白;準則中也把化粧品可以使用以及不可以使用的廣告宣傳詞句條列,廣告若涉及誇大不實,罰則上限自5萬拉高到20萬;若宣稱醫療效能者,最重更可開罰500萬元。
食藥署企科組組長許朝凱表示,配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修法即將上路,預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重申化妝品不能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
舉例來說,虛偽誇大中就包含不得提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的詞句,如:活化毛囊、增強(增加)自體免疫力、改善微血管循環、增加細胞新陳代謝、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合成、瘦身、減肥、去脂等;至於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則包含:換膚、去痘疤、消除(揮別)黑眼圈、消除狐臭、消炎、殺菌、修復受傷肌膚、皺紋填補、除皺、消除皺紋、促進毛髮生長。
許朝凱表示,過往保養品可以標榜美白僅有食藥署正面表列的13種成分,規範則放寬,只要可以提出證明證實使用成分有美白效果即可使用相關詞句,洗臉卸粧用品、沐浴用品與香皂等也開放可以標榜美白。
此外,新增納管的牙膏類產品,過去一般牙膏類商品僅可針對「含氟」、「殺菌」成分等進行標示宣稱,但新草案則允許業者,只要有佐證也可以宣稱其他成分的效果。
許朝凱強調,預告草案將進行為期60日之預告評論期,若無特別意見將隨新法實施,預計今年5月上路。未來若違反規定,依照新法虛偽誇大可處4萬到20萬元;至於宣稱醫療效能者,則可開罰60萬到500萬元。
連結:預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TFDA)
連結:預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TFDA)
為衡平化粧品宣稱的創意、法律規範的安定及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同時維護國人健康與產業的發展,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月19日預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預告草案將進行為期60日之預告評論期,以廣納各界意見。詳細預告內容可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查詢。此次認定準則草案預告,主要訂定重點有三如下:
一、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草案第二條,即開宗明義表示產品宣稱的呈現,應以傳達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及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
二、例示通常得使用或類似之詞句:隨著認定準則之訂定,原本公告之詞句例示也參考納入。在可使用詞句部分以最大程度擴充及開放;在不可使用詞句部分則以最小程度留存,期可衡平法規安定及消費權益。
三、增列牙膏類可宣稱之標準化詞句:化粧品新法納入原非屬化粧品項之一般牙膏類商品。對於以往認可於一般牙膏類可宣稱的標準化詞句,除了基於信賴保護而納入認定準則外,更採納過往函釋做程度上之擴充,期兼顧國人健康及產業的發展。
食藥署表示,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60日期限內,至「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或公告洽詢窗口陳述意見,以促使該認定準則之訂定更為周延完善。未來,該認定準則正式公告後,食藥署將多方宣導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應以傳達訊息之相互關聯意義及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之原則,期為民產官三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