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刑責未定讞卻挨罰 「蝦味先」告贏高市衛生局討回720萬
內生產老字號零食「蝦味先」的裕榮食品公司,去年因涉嫌使用逾期原料,遭雄檢依違反食安法起訴,但刑事官司尚未定讞,高雄市衛生局就先對裕榮公司開罰720萬元,該公司不服,打起行政官司近日獲勝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高市衛生局應撤銷原裁罰,並返還720萬元罰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同一案件刑事罰優先行政罰,高市衛生局在司法尚未判決定讞前就對裕榮公司開罰,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罰優先」原則之違誤,因此判撤銷原裁罰,並應返還已收到的720萬元罰金給裕榮公司。
去年5月生產「蝦味先」的裕榮食品公司遭人檢舉涉嫌自2014年使用過期原料,被高雄檢調搜索、並約談89歲負責人洪宗喜及員工等人,洪當時被諭令500萬元交保;同年11月檢方偵結將洪男、蘇姓廠長、廖姓副廠長與謝姓採購經理4人依詐欺及違反食安法起訴,並沒收3年來共2548萬元不法所得,高雄市衛生局據此對裕榮公司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開罰720萬元。
裕榮食品公司老董洪宗喜不服,認為該公司是「誤用」過期原料,並非出於故意,提出訴願卻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720萬元的裁罰,並退還罰金。
裕榮公司提告指出,高雄市衛生局去年6月一方面發函將該公司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另一方面卻又於6月9日逕為對該公司裁罰,顯然有違行政罰與刑罰競合「一事不二罰」原則。
裕榮公司並指謫高市衛生局,未待刑事結果出爐即先行裁罰720萬元,有裁量濫用之情事。高市衛生局則自認行政裁罰並無不當。
不過,行政法庭審理認為,衛生局裁罰的裕榮公司違規事實與檢方起訴事實為同一案件,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罰優先」原則,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因此判撤銷高市衛生局對裕榮公司的裁罰,並應返還720萬元罰金。可上訴。
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相關判決,高雄市衛生局表示,查獲裕榮食品違法使用逾期原料製造產品事實後,後續並銷毀查扣蝦味先系列成品原料及冷凍庫內逾期原料約25萬公斤,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和第44條第1項規定,裁以720萬元罰鍰與其犯行實屬相符。本案後續也經高雄地檢署偵結,依詐欺取財罪等起訴,為當時全國矚目的重大食安事件。
高雄市衛生局指出,行政裁罰與司法機關起訴所據食安法條文顯有不同,故應無一罪不兩罰的疑慮,對於食安案件查證完全,也在行政法的授權範圍,對於判決結果雖感遺憾,但基於行政主動及彰顯食安正義之原則,應予維持原行政裁罰,將依法提起上訴。
小編評:關於這個舊案,大家可以複習下列資料。本來行政罰法中的「刑罰優先」原則與「一事不二罰」原則是為了避免過度重複的罰則,現在卻成了多少廠商的保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