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食品衛生管理法名稱改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保障食安事件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可設食安保護基金,並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基金來源包括不法業者罰鍰、罰金或不當利得,或由預算撥補。
去年發生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時,外界呼籲罰款不應直接入國庫,應專款專用於食安事件;這次修法特別增訂回溯條款到去年6月。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長葉明功說,未來大統及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罰款將進入食安基金。
基金用途包括補助食安事件消費訴訟費用、特定食安事件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促進食安及消費者訴訟協助相關費用。
連結:立院三讀 食安基金助消費訴訟
小編評:最後的基金立法框架已經出來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