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第133號公告,對嬰兒配方乳粉、較大嬰兒配方乳粉以及幼兒配方乳粉作出新的要求。
根據該新的規定,境外對華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注冊,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經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允許進口;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其進口報檢日期到保質期截止日不足3個月的,不予進口;嚴禁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到境內分裝,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已罐裝在向消費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裝中;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簽或者中文標簽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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