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裝食品,目前規定須有營養標示,且必須是中文、數值需為整數,衛福部食藥署考量民眾對常見的英文單位如g(公克)、L(公升)等並不陌生,且方便業者更精確標示營養數值,宣布即起產製的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放寬可用g、L等英文單位標示,且可標示到小數點後一位。
食藥署專門委員董靜馨表示,過去規定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示須全中文,如熱量單位大卡、蛋白質單位公克等,且若業者精確標示蛋白質含量為22.5公克,就不符合整數規定,會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3萬~300萬元,業界反映精確標示反受罰,規定有調整必要。
即起產製的飲料、餅乾等包裝食品,公克、公升等中文單位,可標示為g、L等,且營養數值不再限定須整數,放寬至小數點後一位,方便民眾購買、業者標示作業,目前已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定的產品,不需因新制改標,可持續販售。
連結: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TFDA公告)
連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TFDA公告)
為使法規與國際規範更加調和,衛福部於107年3月31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增訂營養標示橫向切割標示方式及多種口味共標的標示方式。
- 增列g、mg、mL、L等民眾普遍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
- 修正數據修整原則,增加得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
- 增列不定重之產品(如:烏魚子)份數值得以加註「約」字表明。
- 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是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肪或是反式脂肪酸。
- 個別營養素得列於所屬營養素項下標示,如各個脂肪酸得列於脂肪項下標示,胺基酸得列於蛋白質項下標示。
- 鈉含量及包裝份數值得以整數或小數後一位標示。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倘已符合原「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則無須再修正。營養標示如有不符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依食安法第52條規定,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小編評:附上一些之前整理的相關資訊吧~
- 如現有包裝印刷之營養標示不符合規定,可用黏貼方式將舊有營養標示覆蓋,並具有不易脫落之印刷及打印 標示方式,且不得遮蓋到其他必須標示之項目。
- 營養標示橫向切割標示方式範例:

- 不定重之產品(如:烏魚子)份數值得以加註「約」字表明範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