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姓男子被控於民國105年4月間,在宜蘭一家超市購買20元的過期麻糬,向店家恫稱要向衛生局檢舉,而得手2000元和解金;范男同日又到另一家超市購買過期啤酒,要求店家賠償,但遭店家報警處理。
宜蘭地檢署依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罪起訴范姓男子。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店家選擇私下和解了事,難以認定是遭受刑法上所謂的惡害威脅,而范男所得和解金低於檢舉獎金,也難以認定有不法意圖,判決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范姓男子的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豈不鼓勵普羅大眾自行前往商家尋找過期食品,並以此向店家索討並賺取較商品價格高出多倍的金錢,使店家整日人心惶惶。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店家販售過期食品,原本就應接受正常程序的裁處,消費者私下與店家和解而不予檢舉,雖不值得鼓勵,但此舉仍可督促販售食品業者,補足行政主管機關監督的不足。
判決書指出,范姓男子告訴店家要檢舉,並不符恐嚇罪的惡害通知強制手段。依「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規定,檢舉人至少可得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20的獎金,付錢和解的超市以罰鍰百分之3.3金額和解,未高於范男原本可得的獎金,難以認定范男有不法意圖。
判決書也提到,范姓男子利用法規處罰店家販售過期食品等規定,創造有利於自店家獲利的條件並據以得利,但范男不是公務員,不負廉潔義務,行為雖違反道德,仍不屬違法行為,駁回檢察官上訴,范男無罪確定。
法院審理時,范男承認故意購買過期麻糬和啤酒,也研究過食品安全的檢舉法規,但他向商家告知買到過期食品,一旦提出檢舉,商家將受罰,這僅屬「惡害通知」,並沒有違法可言。而且,一經他檢舉,可獲得最低檢舉獎金6萬元的2成,當時是聯X超市主動問他「希望如何處理?」他只提出6萬元的30分之1,即2000元為和解條件,絕無不法。
法官認為,范男是利用法規處罰商家販賣過期商品的不法行為,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以提供獎金方式,鼓勵民眾檢舉,創造有利自己的條件,再依商家傾向和解息事寧人的反應,而提出和解條件,加上金額少於若范男提出檢舉獲得的檢舉獎金,范男得利手法雖有道德瑕疵,但與恐嚇罪規定不同,並無違法性,今判決范男無罪定讞。
小編評:這不是跟阿陸仔的職業打假人一樣嗎?我個人認為法律立意是好,被這樣使用就失去本意了…
1.代表公權力的執法人都不能直接收取罰金了,一般檢舉民眾可以收取變相的罰金(和解金)?
2.這是在鼓勵私了,違法者可以逃避法律制裁,而國庫短少收入,視國家法律為無物.
3.再次證明”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這句話是錯的,法律比最低道德標準還低!
原來有這招啊
我看到都好心的跟店家講
學起來(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