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黑心海帶添加工業原料 因這理由逆轉判無罪(2018/04/03)
海帶製造業者潘桂連夫婦前年被檢警查獲以化工原料「碳酸氫銨」等添加物軟化海帶,被依違反食安法「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罪嫌」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但潘男上訴喊冤,高雄高分院二審調查發現,潘男被查獲的添加物都是衛福部公告許可的項目,只是未取得查驗登記,逆轉改判潘男夫妻無罪。可再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潘桂連、陳來滿夫妻自2002起在高市鳳山、大樹區從事海帶食物加工,明知於海帶食品加工時不得添加未經許可的添加物,竟自多家化工原料行購入工業級鹼粉(碳酸鈉)、礬粉(銨明礬)、銨粉(碳酸氫銨)、保險粉(低亞硫酸鈉)及冰醋酸等添加物 ,加入海帶捲、海帶結、海帶絲、海茸等食品,製作過程先將海帶泡清水膨脹,換3次清水後加入工業級銨明粉讓海帶變硬,隔天則加入工業級鹼粉及碳酸氫銨,過30分鐘後變軟再換3次清水。
其中海茸須用冰醋酸將黏液洗淨,另加入保險粉做為保鮮之用,完成後將產品販售給高雄市鳳農市場、高雄市場、大社市場、左營市場等各地不知情攤商,再轉售民眾食用,被檢方認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規定。
法院審理時潘男夫妻承認以碳酸鈉、銨明礬、碳酸氫銨、低亞硫酸鈉及冰醋酸等添加物加入海帶捲等食品對外販售,但堅決否認違法,辯稱所用的添加物都是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內的准用品項,雖然未經查驗登記,但也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並未觸犯檢方起訴法條。
一審高雄地院不採潘男夫婦辯詞,認定2人使用多達5種非食用級添加物,各判刑1年2月,各併科罰金110萬並沒收未查扣不法所得428萬餘元。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調查認為,潘男等人使用的碳酸鈉、銨明礬、碳酸氫銨、低亞硫酸鈉及冰醋酸等物,的確是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規定頒布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正面表列的添加物,只是潘男夫婦並未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因此逆轉改判潘男夫妻2人無罪,但判決中也指出潘男2人所為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仍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要求主管機關應依法予以行政裁罰。
小編評:前案請看下方連結,小編不懂這些食品業者再向上游批工業級添加物時都會被知會不可添加入食品卻還是執意添加在食品中使用,為何不能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以刑罰開罰,卻只能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或第18條作行政罰…這樣法律根本是立好看的又罰不到人…
法院餐廳該加菜了
吃飽好做事囉~
這就是一直無法杜絕非添加物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