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飼料油混摻豬油販賣,正義油品總經理、裕發油脂負責人判刑定讞

連結:黑心油案二審逆轉 正義公司等被告認定為「故意犯」 總經理遭重判11年(2018/02/13)

頂新集團旗下的正義公司被控將飼料油摻入食用豬油對外販售,總經理何育仁及上游油商林明忠、吳慧珠等人一審時被認為是「過失犯」,一審法官認為正義油品向裕發公司買油時並未低於市價,檢察官也找不出相關證據,無法證明有故意犯罪,因此判正義公司無罪。不過,正義總經理何育仁以及採購胡金忞由於未嚴格審查油品來源,仍分別被判8個月和4個月的有期徒刑;販賣飼料油給正義的裕發公司不法獲利6年來近1300 萬元,負責人吳惠珠和林明忠也被依食安詐欺、商業會計法等多項罪名判刑5年10個月、4年2個月,犯罪所得連帶沒收。不過檢方不服,因而上訴。

檢方指出,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採購胡金忞與油商林明忠等人2007至2014年間分別向頂新、越南大幸福公司、永成油脂公司、鑫好公司久豐及裕發公司購買1萬多公噸的飼料油,製成多達117項豬油產品,再販賣給691個通路商製成各項食品銷售,其中包括知名餅店李鵠、洪瑞珍、玉珍齋、維格等,以及巴特里麵包店、美芝城早餐店、周氏蝦捲等店家都中標,不法獲利達32億餘元。

二審合議庭改認為何等人「故意犯」,因此從重量刑,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重判正義總經理何育仁有期徒刑11年,其中8年不得易科罰金;上游油商林明忠9年10月,其中7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正義公司採購胡金忞5年6月,其中4年不得易科罰金;一審判無罪的正義公司也改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罰金3000萬元,並沒收正義8億元犯罪所得,全案可再上訴。

連結:正義食品黑心油案 總經理二審大逆轉重判11年(2018/02/13)

檢方指出,96年1月至103年9月,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先後透過頂新集團油糧事業群總經理、頂新公司總經理陳茂嘉向頂新製油公司訂購豬油後,再由常、陳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飼料用豬油,轉售予正義公司混充食用油。

102年7月間,何育仁自行向越南大幸福訂購飼料油,並指示胡金忞向鑫好和永成等公司購入飼料油,胡並另向油商林明忠購買飼料油,林則使用泳宸等企業社假發票,拿給正義公司報帳。

檢方統計,正義公司8年來透過頂新、越南大幸福、永成、鑫好、久豐、裕發等管道,總共購得上萬噸飼料用油,另向加拾伊商行購入上百噸雞油,混入食用油後,製成「正義香豬油」等117項豬油產品販售,2審合議庭認為何等人所為是故意犯,因此從重量刑。

連結:正義飼料油摻食用油 逆轉有罪新聞稿全文(2018/02/13)

壹、主文:

  1.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計 50 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2.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計 29 罪,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計 46 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4.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計 50 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5.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計 47 罪,並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罪刑(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6.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7. 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
  8.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所得計 8 億餘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連帶追徵其價額(各人應沒收金額尚有不同,詳如判決書所載)。
  9. 其他上訴駁回。
  10. 本案有罪部分得上訴,無罪部分檢察官如認有速審法第 9 條事由,得上訴。

貳、 判決事實摘要:

一、 正義公司為食用油脂製造商,何育仁擔任正義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該公司之營運管理,吳明正於 94 年 12 月至 98 月 8 月間,擔任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胡金忞則於自 100 年 11 月 12 日起兼任正義公司原料油品採購業務,而其採購業務之直接主管即為何育仁。林明忠為貿易商,從事油脂買賣,何吳惠珠為裕發公司負責人,從事各種動植物油脂之加工、製造、買賣及飼料添加物之加工、買賣等業務。正義公司為加工、製造各類含有豬油之食用油商品,而需向國內、外供應商採購原料豬油作為食品原料。

二、 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均得預見其所購入油品屬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用油」及來源不明之油品,並得合理期待消費者不欲購入以飼料油製造之油品食用,竟基於縱購入「飼料用油」及來源不明油品,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犯意,而林明忠、何吳惠珠亦明知裕發公司係供應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用油,竟由吳明正、胡金忞向林明忠、吳容合、蔡耀鋐等人購入飼料廠久豐公司、裕發公司、鑫好公司及永成公司所供應之飼料油品及其他來源不明油品,由正義公司將之「攙偽」、「假冒」含豬油食用油商品中,而為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予中間廠商,其中並以此詐術,各接續致部分中間廠商,以為正義公司所製造之上開油品可供食用,因而陷於錯誤而購買後,或轉售與下游商家及消費大眾,或製成其他食品販售,致使該等廠商及消費者受有損害,而正義公司則因此取得銷售所得。

三、 何吳惠珠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故意隱瞞而未提供裕發公司銷售油品予正義公司之資訊,使不知情之大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為裕發公司編製 98 年度至 102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時,未將銷售上油品之會計事項予以記錄,致使裕發公司上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參、 原判決部分撤銷部分上訴駁回之主要理由

一、 原判決以本案係被告林明忠、何吳惠珠隱瞞油品來源不明之事實詐欺正義公司,而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僅於 103 年間即大統油品事件後疏未注意原料來源而有過失,且以吳明正當時已未任職採購業務而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食品業者應負溯源管理之義務,法有明文,且飼料油品不可供人食用,正義公司對其原料來源屬飼料油等不明油品,更有預見之可能,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均難推卸責任,而檢驗並非萬能,亦無確信其不發生之理由,難認僅係過失行為。

本案係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及其他供應商久豐公司邱飛龍、邱麗品、永成公司蔡鎮州、蔡耀鋐、鑫好公司吳容合各將飼料油等不明油品交予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採購,進而攙入正義公司食用豬油販賣予各通路商、食品製造商或消費者等所為,而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係明知上情而有確定犯意,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則自始有容任之未必犯意,均應成立共同正犯,而原審關於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及上開無罪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有未合,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另原判決認定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等人其餘部分詐欺行為,以及被告何育仁、胡金忞、吳明正、潘士銘、江寬隆、許書豪,及何吳惠珠(103 年間)違反商業會計法,而判決無罪部分,以及何吳惠珠違反商業會計法有罪部分,核無違誤,爰駁回上訴。

肆、撤銷改判部分量刑事由

本院審酌正義公司經營多年,係國內食用豬油領導品牌,部分商品更已取得食品 GMP 標章,深受消費者信賴,惟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於任職正義公司總經理及採購業務人員時,出於不確定之犯意,能預期國內原料豬油來源之風險,竟長期無視法令溯源管理義務,未謹慎控管原料取得,嗣後零星之訪廠作為亦流於形式,甚至放寬收貨檢驗標準,過度依賴精製技術,各容任林明忠、吳容合、蔡耀鋐等人供應飼料廠久豐公司、裕發公司、鑫好公司、永成公司所蒐羅或調配之飼料油等來源不明之油品予正義公司亦不為意。

而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 2 人均從事油品買賣多年,本應遵守國家油品之相關法令規範,竟為貪圖不法利益,蓄意販賣裕發公司飼料油與正義公司,致正義公司以之加工、製造多達 117 項食用豬油產品販售,在市場上廣泛流通,使廠商錯誤購入後製成食品或轉售予下游廠商或消費者,除造成廠商受害外,亦因消費者食用而衍生糾紛,損失慘重,此破壞消費者期待,造成心理恐慌,惡化國內食品安全問題,影響民生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何吳惠珠、林明忠更未有任何嘗試減免其犯罪所生損害之舉,犯罪後態度不佳,而被告何育仁、吳明正、胡金忞雖未能坦承犯行,但尚能提供公司資料供法院調查,並無捏造事實、飾詞狡辯之舉,且正義公司事後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或辦理退貨退款予經銷商等,降低損害之結果,更與財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以 950 萬元達成和解,且念渠 5 人素行尚稱良好,且本案尚無證據證明正義公司所販賣油品已達「致危害人體健康」之具體危險等一切情狀,撤銷原審判決,判處被告何育仁、胡金忞、林明忠、何吳惠珠均犯刑法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罪及食安法之食品攙偽假冒罪(從一重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吳明正則處刑法詐欺取財罪。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王光照、陪席法官范惠瑩、受命法官蔡廣昇。

原審判決主文對照

原  審  主  文

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又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與林明忠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明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與林明忠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林明忠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何吳惠珠犯如附表 1 編號 1 至 8 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 1 編號 1 至 8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處如附表 1 編號 1 至 3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所處如附表1 編號 4 至 8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即就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度財務報表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結果部分)無罪。

林明忠犯如附表 1 編號 1 至 3 所示之參罪,各處如附表 1 編號 1 至 3 「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與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即對附表 2 編號 560 至 661 所示之人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何育仁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其餘被訴部分(即對附表 2 編號 254 至 661 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於民國 102 年 6 月 2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對之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與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

胡金忞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即對附表 2 編號 254 至 661 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於民國 102 年 6 月 21 日至同年 12 月31 日對之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與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正、潘士銘、江寬隆、許書豪,均無罪。

小編評:這個案子的前案,大家請參考~

餿水油風波再起,正義公司多款油品使用劣質原料,波及多家業者廠商

正義劣質豬油案後續追蹤,含久豐、鑫好、永成、裕發等公司後續判決


連結:買飼料油摻豬油賣 正義油品總經理判刑11年定讞(2019/06/26)

頂新集團旗下正義油品公司把飼料油摻入豬油製成商品販售,一審輕判總經理何育仁8月徒刑,二審認定何等人知悉購入的是飼料用油,依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改判何11年徒刑,其中3年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另將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另外,正義油品採購業務吳明正被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採購業務胡金忞判刑5年6月,其中1年6月得易科罰金;負責仲介油品買賣的貿易商林明忠判刑9年10月,其中2年4月得易科罰金;上游供應商裕發油脂公司負責人何吳惠珠判6年4月,其中2年4月得易科罰金;正義油品判罰3000萬元,裕發油脂判罰600萬元確定。

一審認定正義遭供應商欺騙,何育仁等人疏未注意要求供應商出具品質來源切結保證書,並提供確切的原料來源證明,致購入裕發等公司來源不明、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油品作為原料油,用來製造販售各類油品,依「過失」觸犯食安論處,判何8月徒刑,正義公司無罪。

檢方不服,認為正義油品是「明知故犯」,寫長達98頁上訴書要求重判。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正義公司曾是國內食用豬油領導品牌,部分商品取得GMP標章,深受消費者信賴,但何、吳及胡明知上游供應商裕發等公司曾經無法出示來源證明,恐供應來源不明油品,仍未謹慎控管,零星訪廠作為也流於形式,甚至放寬收貨檢驗標準,過度依賴內部精緻技術,容任上游廠商供應飼料油或來源不明油品,改判何11年徒刑,正義公司罰3000萬元。

小編評:過了這麼久,又結了一個案…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