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修正,業務用食品原料可豁免營養標示

連結:純花草茶包、濾掛式咖啡等 可免標營養標示

衛福部食藥署參考國際規範後,日前宣布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的花草茶包、濾掛式咖啡、抹茶粉等,及其熱量、蛋白質等營養標示依規定得標示為「0」的包裝食品,即起生產均可免標營養標示。

食藥署科長李婉媜表示,根據國際營養標示規範,對於未有營養宣稱的營養成分微量食品、業務用包裝食品均可豁免營養標示,該署參考後決定跟進,如只有花草成分的花草茶包、只含咖啡的濾掛式咖啡等,及直接加水沖泡的抹茶粉等,均未含其它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即起生產的上述產品,均可免除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與鈉含量等營養標示

李婉媜說,非直接販售給消費者的業務用食品及食品原料,也可豁免營養標示,如業者自願營養標示者,須如實標示,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4萬~400萬元。

連結: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TFDA公告)

Q1:重新修訂「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之重點?

A:第一項第二款蛋品酌修為蛋、液蛋。增列 2 項得免營養標示品項:(1)未有營養宣稱、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之包裝食品。

未有營養宣稱,且熱量與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條件之包裝食品。

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自願提供營養資訊,應如實標示。

Q2:包裝食品符合「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就可免除營養標示?

A:只要符合「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其中一項條件的包裝食品,即可免除營養標示。

Q3:什麼是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A:每 100 公克或每 100 毫升食品之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糖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 8 點,得以「0」標示之規定。

Q4:請問未有宣稱之包裝碳酸水是否可免除營養標示?

A:參考 CNS12700 包裝礦泉水及 CNS12852 包裝飲用水標準,礦泉水係藏於地下,由自然湧出或人工萃取之天然水源取得,且除可添加二氧化碳、氧氣 2 種氣體外,不得添加其他物質;包裝飲用水為以人類飲用為目的之水,可天然存在或特意添加二氧化碳、氧氣兩種氣體及微量礦物鹽。若符合前述定義之包裝碳酸水,且未有營養宣稱,可免除營養標示。

Q5:包裝之生鮮菇、截切蔬菜、去骨雞腿肉、剝殼鮮蝦仁,是否可免除營養標示?

A:完整包裝產品如全係屬生鮮之畜禽肉品、水產品、蔬果、蛋等單一食材,不管以生鮮、冷藏或冷凍形式販售予消費者,其未有營養宣稱,且未含有其他原料、食品添加物或配料,亦未經過鹽漬、乾燥等加工處理,得免標示營養標示。但是產品外包裝有營養宣稱或自願提供營養標示時,須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標示之。

Q6:請問茉莉花茶包內容物僅含茉莉花與茶葉,以及濾掛式咖啡,是否皆可免除營養標示?

A:如茉莉花茶包內容物僅有茉莉花與茶葉、濾掛式咖啡內容物僅有咖啡,且皆未有營養宣稱則皆可免營養標示。

Q7:可否舉例說明「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之食品包含那些?若茶包內容物為菊花、枸杞子是否可免除標營養標示?

A:1.例如未含其他原料(如:蔗糖、奶精、難消化性糊精等)或食品添加物的黑豆茶、麥茶、花草茶(含果乾)、決明子茶等沖泡茶包產品,這些都屬於「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之包裝食品。

A2.若產品屬沖泡用茶包,其內容物僅含菊花、枸杞子,且未有營養宣稱,得免標示營養標示。

Q8:請問茶葉研磨之即溶抹茶粉產品,是否為規定中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可免除營養標示?

A:直接加水飲用之抹茶粉產品,非屬於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應標示營養標示,惟倘該產品熱量及營養素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可免除營養標示。

Q9:請問調味香辛料有哪些?

A:可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8048 號「香辛料及調味料-名稱」之類別。

Q10:由11種香辛料混合而成的調味咖哩粉產品,沒有添加任何糖、鹽或賦形劑,產品外包裝是否可除免標營養標示?

A:未有營養宣稱,且僅由香辛料混合成的調味咖哩粉,得免營養標示。

Q11:市售調味鹽產品,其成分為黑胡椒、鹽、L-麩酸鈉、甘草、百草、肉桂、二氧化矽,是否為規定中調味香辛料或鹽及鹽代替品?

A:案內調味鹽品,非屬「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調味香辛料或鹽及鹽代替品。

Q12:藥食兩用之燉料食材沒有先使用滷包袋或藥材袋包裝,而直接將燉料食材包裝販售,是否屬於調理滷包可免除營養標示?

A:「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之調理滷包,係指以滷包袋或藥材袋包裝調味或調理食材之滷包產品。案內市售包裝燉料食材產品,倘未使用滷包袋或藥材袋包裝,應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標示營養標示。

Q13:僅販賣給餐廳、拉麵店、加工廠之業務用包裝食品原料,不須標營養標示,但想要標示可以嗎?需要依「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標示完整的營養標示嗎?

A: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完整包裝食品及食品原料可自願提供完整之營養標示或是部分營養資訊,但應如實標示該等資訊。

Q14:業務用包裝食品原料所提供之營養資訊,例如蛋白質、葉黃素等營養素含量,其標示值可否參考「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或「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膠囊錠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誤差允許範圍?

A:業務用包裝食品原料欲自願於外包裝提供例如蛋白質、葉黃素等營養素含量資訊,其標示內容須與事實相符。另,其熱量及營養素標示值與實際值之誤差允許範圍可參考兩項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辦理。

小編評:這個好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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