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菜非法添加「保險粉」案,二審逆轉改判無刑責,僅須負罰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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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2年前查獲黃姓業者販售俗稱「保險粉低亞硫酸鈉漂白劑,給4家菜商浸泡豆芽菜,以增加賣相,雲林地院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黃姓業者4個月徒刑,4名豆芽菜商分別判3個月及5個月徒刑,其中黃姓業者與2名菜商上訴,日前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僅須負罰鍰責任,全案可再上訴。

檢警調查,余姓等4家豆芽工廠菜商為防止所製造、販賣的豆芽菜氧化,色相變黑,為保持較佳賣相,增加保存期限,從2013年5月起,陸續向黃姓業者購買低亞硫酸納,將欲出貨的豆芽菜,浸泡添加含低亞硫酸納後販賣。唯含低亞硫酸鈉漂白劑雖屬食品添加物,但明文規定,不得用於豆芽菜等生鮮蔬菜漂白或防腐用途。

去年4月間雲林地院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判處販售保險粉黃姓業者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余姓、張姓、林姓與廖姓4名菜商,分別判處5月、3月、3月及3月,除余姓菜商外,均緩刑2年。黃姓業者與余姓、林姓菜商上訴,台南高分院日前撤銷原判決,改判3人無罪,可再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余姓、林姓菜商添加的是食品級低亞硫酸鈉,但僅可用加工食品,豆芽菜並未准許添加低亞硫酸鈉,惟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僅負行政裁罰責任,並不構成刑事責任,且雲林縣政府也已依違反該法第18條規定裁罰。

合議庭強調,雖改判菜商與業者無罪,並非認可他們就可在豆芽菜添加食品級保險粉。

小編評:好久之前的案子了,幫大家複習前案吧…

雲林西螺果菜市場查獲,業者低亞硫酸鈉洗滌豆芽菜,只為了賣相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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