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食藥署啟動「107年牛樟芝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 (TFDA公告)
牛樟芝為台灣特有之原生真菌,其可食用部位分為子實體及菌絲體,長久以來廣泛被應用於養生保健,市面上亦將其製成多種產品類型販售,惟國內曾有研究指出牛樟芝於高劑量使用下,恐有毒性及導致細胞病變之安全疑慮。為強化國內牛樟芝產品之安全與衛生,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107年牛樟芝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民眾食用牛樟芝產品之源頭製造工廠進行稽查,以保障消費者選購產品之權益。
本專案稽查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牛樟芝原料是否依規定送衛生福利部備查、自主檢驗、產品標示、產品回收及處理作業流程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等,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倘未依「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於產品上市前完成備查,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以未經備查之牛樟芝原料製造食品,如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依食安法第15條處辦,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牛樟芝食品未依上開規定標示警語、原料使用部位及其培養方式,依食安法第22條處辦,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連結:牛樟芝檢驗項目-真菌成分-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檢測服務(台美檢驗)
牛樟芝業者需符合「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牛樟芝規範 | 相關罰則 | |
|---|---|---|
| 1 | 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 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 2 | 中文標示規定: (一)警語:「嬰幼兒、孕婦、哺餵母乳者,如欲食用本產品,請洽詢醫師或醫療專業人員」。 (二)產品名稱:標示原料使用部位為子實體或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
依食安法第22條處辦,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
| 3 | 未經備查之牛樟芝原料製造食品,如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 依食安法第15條處辦,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
牛樟芝可供食品原料學名:Antrodia camphorate/Antrodia cinnamomea/Taiwanofungus camphoratus
牛樟芝可供食品原料部位:牛樟芝子實體/牛樟芝菌絲體
原料自主管理需檢測項目:
- 食用菇類重金屬(以乾重計):鉛(3 ppm以下)、鎘(2 ppm以下)
- 基原鑑定
- 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
- 黃麴毒素 G1、G2、B1、B2:總量10 ppb以下
牛樟芝衛生安全性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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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樟芝真偽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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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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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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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黃色葡萄球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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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狀芽孢桿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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黴菌酵母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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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營養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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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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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防腐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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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項塑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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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重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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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重金屬(以鉛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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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西藥成分(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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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殘留 252/311/408 項(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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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丁烯二酸與順丁烯二酸酐之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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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散試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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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散試驗(人工胃液)
- 沙門氏菌回復突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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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外哺乳類細胞染色體結構異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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囓齒類週邊血液微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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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急毒性(極限)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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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天重複劑量亞急性毒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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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天重複劑量亞慢性毒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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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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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免疫調節、護肝、抗疲勞等13項功能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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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功效篩選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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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樟芝健康食品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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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樟芝學術文章發表
- 總多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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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可溶多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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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三帖烯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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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芝三帖類數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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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芝類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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腺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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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固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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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glu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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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指標成分
小編評:這一篇的檢測項目寫得好詳細喔,話說備查是要做90天餵食毒性試驗喔,相關公告請看下方舊連結~
依據「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的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許朝凱說,業者備查的資料必須包括菌種鑑定資料、培養物型態鑑定資料以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 等,以確保長期食用無虞,且由於研究指出利用香樟木椴木培養出的牛樟芝對人體有頭暈等不良反應,新規定也予以排除,不准業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