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國民營養法」草案預告 連鎖餐飲業須標示熱量(2017/03/20)
為建立國人健康飲食觀念,以及減少不健康食物的供給,衛福部國民健康署上周五預告新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內容包含強制添加特定營養成分、加強輔導飲食從業人員在職訓練,以及明定餐飲連鎖業者須標示熱量、食物種類分量及營養資訊等,新法估計將影響全台20家連鎖店的112個餐飲連鎖品牌,共計8400家飲食場所。國健署預計先公告草案60天,再送衛福部及行政院審查,新制上路日期則暫無時間表。
新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第17條就明訂,要強制規範餐飲業者標示餐食營養並提供餐食熱量訊息,讓民眾可一目了然自己吃下肚的東西健不健康,同時養成均衡飲食的習慣,違者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不僅要強制標示,新法也要強制添加。未來國健署會參酌營養宣言行動建議,公告強制添加的特定營養成分,例如就目前所知特定營養成分有碘,若餐飲業者未依公告添加也會依法開罰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緩,同樣可按次處罰。另外,新法也規定各級政府機管、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營業事業機構等,應每年訂定健康飲食教育計畫,否則違者可開罰5000到2.5萬元罰緩,負責人還要進行1到8小時不等的健康飲食教育。
最後林莉茹表示,「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尚在公告期,也歡迎各界踴躍表達意見,預計60天候完成公告後,會將法案送到部會與行政院內,最後還要送立院審議通過後才正式上路。
連結: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衛授國字第10602002091號 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2017/03/17)
連結: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機關綜整回應(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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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主軸 |
留言內容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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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草案如何促進飲食產業健全發展? | 為什麼衛福部認為,透過這些規定內容,可以「促進飲食產業健全發展」?(草案第一條) | 感謝您的建議,本部將納入考量。 |
| 是否訂定營養諮詢會的任務? | 感謝此法之設立,定能推廣預防醫學之目標,並促進國民營養之健康,近來食安事件頻傳,雖能偵查不法業者並進入司法審查,但由於食品科學屬於專業領域且範圍廣大,容易為不法人士以弔詭的言論誤導實際影響層面,使得出現不符合實情之判決,既然此法第四條明示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營養諮詢會」,此會應極具專業性及實務性,建議條文可增設此會部分功能-提供法院或司法調查之專業諮詢,可讓檢調單位及法院有明文可循,減少不法業者的規避刑責。 | 本草案中有關訂定營養諮詢會之任務,考量未來如任務有更動時即需配合修法之問題,爰不直接將營養諮詢會之任務臚列於草案第4條,目前草案條文將諮詢會任務安排於草案第6條中,使中央主管機關在做核定前要召開此會議做決定,顯現諮詢會之重要性。感謝您的建議,有關營養諮詢會之功能是否納入草案中,本部將納入考量。 |
| 營養諮詢會的委員如何瞭解民眾需求? | 組成營養諮詢會的專家和大老闆們,懂得家庭主婦如何張羅全家人每天的食物?懂得窮學生每天為什麼選擇吃這些東西?懂得外食的勞工為何狂愛高熱量?懂得鄉下老人家為什麼只吃白飯和鹹魚?(草案第四條)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執行國民營養相關調查,並將調查結果等資料,藉由民間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食品業者代表之接受諮詢或參與審議,透過營養諮詢會委員之專業經驗,得隨時因應社會需求,落實國民營養政策及健康飲食推廣。 |
| 強制添加特定營養成分的目的與範圍?與現行法令差異? | 政府如果要求食品業者應於產品添加特定營養成分,難道現行法規做不到?(草案第七條) | 為促進國民營養健康,本草案中訂定政府應依據營養調查及研究結果,本於科學證據認定國民缺乏特定營養成分,顯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時,應採取營養強化之積極主動措施,以保障國民之營養健康狀況。現有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規範食品添加物(包括營養添加劑)之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無法強制於產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 |
| 第9條飲食及照護從業人員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之對象是否包含所屬單位負責人員? | 第九條 二、幼兒園與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及長照服務人員。三、托育人員。四、教保服務人員。五、中餐、西餐烹調及烘焙業之人員。須定義是不是都含所屬單位負責人員,因為負責人員才是負責指揮與提供資源的人,如果該單位人員存心降低成本,犧牲營養及健康,這樣也沒有用,最好加註,以利此法能在該單位負責人了解與監督下順利進行(參考iso 22000 最高管理階層的規範) | 本草案第9條條規定應接受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對象為可直接接觸民眾之人員,能扮演健康飲食解說者之角色,爰未特別指定單位負責人員,感謝您的建議,本部將納入考量。 |
| 為何要透過獎勵,來建構職場健康飲食環境? | 大企業或公家機關,為什麼還要政府花錢獎勵,來建構職場健康飲食環境?他們是社會上飲食最不健康的一群嗎?他們是最難得到政府資助的一群嗎?他們的健康問題是來自於政府沒有花錢給企業獎勵他們的飲食環境嗎?(草案第十一條) | 為推動建構職場健康飲食環境,避免職場採購或供應有礙健康之食品,需藉由各公、私立機關(構)共同推動,因衝擊影響範圍大,「禁止提供」有其窒礙難行之處,故以公布名單、頒發感謝狀等「獎勵」的方式執行,較能有效推動,爰明定主管機關配合政策主軸實施獎勵計畫。 |
| 為何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協力義務?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如果沒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在法律上會發生什麼事?如果什麼也不會發生的話,那麼訂定這條法律的用意,是衛福部自己本身就認為法律是隨時可以超越的?(草案第十二條) | 聯合國大會2016年3月認可2014年第二次國際營養大會提出「營養問題羅馬宣言」及「行動框架」,「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中承諾在全球消除飢餓及預防各種形式之營養不良,特別是兒童營養不足、婦女與兒童貧血等微量營養素缺乏症及扭轉肥胖人數上升趨勢。本部參酌聯合國大會認可的「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32點,為使兒童及少年在日常生活中獲得符合營養需求之餐飲內容,透過宣傳、教育、鼓勵並促進營造良好環境,另兒童及少年較缺乏自主判斷能力,因此唯有透過父母、監護人等協助把關,並參考日本食育基本法第5條規定,爰明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協力義務,宣示其責任之必要。 |
| 為何訂定第14條指定各級機關等辦理員工健康飲食教育與第18條罰則? | 像營養師等醫事人員,雖然有法律規定要接受繼續教育才可以定期更新執照,但也可以選擇不上課。「沒上課」並不違法,違法的是「沒有定期更新執照」。而和這次預告的「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對照來看,一般民眾若沒上課要被處罰,太嚴苛了。草案第十八條規定,拒不接受第十四條所定健康飲食教育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完成為止。請問,本草案第十四條所定健康飲食教育,是憲法第21條所定的國民教育嗎?為何衛福部認為,我國國民有義務全面接受非屬國民教育之教育內容?請提出「因為這很重要」與「因為這是為你好」以外的理由,例如,國民體育也很重要、每個人都應該有相當的體育素養;原住民族也很重要、每個人都應該對原住民族有一定的理解與尊重,但是,國民體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各式各樣的法律,都不規定我國國民應接受何種教育。為何國民營養法會作這樣的規定,理由夠充分嗎?(草案第十八條) | 飲食與生活型態不當為最主要的非傳染病的致因,為有效預防及控制非傳染病,健康飲食教育之推動具有普及化之重要性。本部透過此法藉由政府相關單位率先推動,並授權公告指定團體,逐步推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依照「『營養問題羅馬宣言』」之『行動框架』」建議第19點,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逾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團體,應訂定健康飲食教育計畫,執行對其所屬人員之健康飲食教育,並每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執行成果。另鑒於學生之健康飲食教育已於學校衛生法中規定,爰不另規定。罰則:參照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體例訂定。健康飲食教育以輔導為主,其違反義務情事若有改善可能則應給予補正機會,故於第1項明定,違反第14條規定,經各級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始處以罰鍰及健康飲食教育講習。第2項明定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展期,但以1次為限,以免多次藉故延期參加。關於第3項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健康飲食教育講習將處罰鍰,並按次處罰,促使其確實遵守法令相關規定之罰則。 |
| 是否於大型食物販售商店,設置營養師提供選購食物的諮詢服務? | 感謝此法之設立,定能推廣預防醫學之目標,並促進國民營養之健康,有鑒於國人之主導家庭飲食人員常於市場,超市,賣場等地點採購食物,加之選擇健康的食物之前,必先具備正確的相關知識,建議具有規模以上且販售食品之採購地點,設置營養師提供選購食物諮詢,以期增加健康且良好食物的購買,且此營養師設置於國外亦常見於大型賣場。 | 該規範事項應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管,為避免有違法制調和原則,爰不於本草案中訂定。 |
小編評:出現啦~國民營養法!!!
沒想到除了食安法之外,又出現了一個法案會涉及餐飲業者營養標示執行以及成分配方的法案,如果執行起來對業界影響會非常非常的大啊!!!
連結:《網友觀點》我需要「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嗎?(2017/03/24)
這個法律一旦通過後,會產生的幾個重要改變如下:
- 衛福部將設置「國民營養諮詢會」,負責擬訂國民飲食營養基準,每五年更新一次;
- 依政府(含委託)所進行的國民營養調查研究結果,認定國民因缺乏某種特定營養而有危害健康的可能時,衛福部可以強制「特定食品業者」在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成分」,違反者可處以罰鍰;
- 衛福部可以強制特定餐飲場所以中文標示熱量、食物種類分量、與其他營養標示,違反者可處以罰鍰;
- 各種公家、準公家機關(構)的員工,未來每年要有4小時的健康飲食教育學分,違反之機關(構)可處以罰鍰,與命負責人接受健康飲食教育。
以第一項而言,在沒有立法的現在,衛福部已有公告「每日飲食指南」,推測立法後所做的,不會有什麼不同(就是多了編列給諮詢委員會的費用)。
第三項是唯一一項筆者肯定的政策,參考美國等政府的作法,對於餐飲業者的負擔尚在合理範圍內,對於民眾的選擇權亦沒有干預,而對於關注自己營養攝取的民眾,則具有鼓勵的正面效果。但這個政策是否非要透過單獨立法才能推行?或許從現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例如第25條),仍有修訂的空間。
第四項的強制繼續教育課程,筆者持的是中性立場。對於具有能力判斷與關切營養資訊的成年人而言,這樣的課程與上網瀏覽資訊並無太大的差別;而對於沒有能力判斷、但關切的人來說,當提供課程的講者、內容良莠不齊時,接受片面資訊造成的負面影響,恐比單純的無知來得嚴重;而對於根本不關切營養資訊的人而言,當然是毫無影響的。
最讓人憂心的是第二項。這類政策一般稱為「食物/或營養強化(food/nutrient fortification)」,縱使是在我國致力追隨的聯合國標準中,仍是屬於具有爭議性、須謹慎處理的政策類別。參考聯合國相關組織(WHO與 FAO)所發表的「食物添加微量營養素強化的指引(Guidelines on food fortification with micronutrients)」第xix頁,這種政策可能有「劑量過高」與對於「人權」上的疑慮,簡單說明如下:
- 於消費者:此政策將干預民眾對食品的「選擇權」,無法選擇成分未受調整的食品;當購買此類產品後,同樣無法選擇是否攝取特定營養素,無論本身是否缺乏這項營養素。
- 於食品業者:此政策可能提高生產成本,也可能因添加後影響產品的需求市場,而業者無法依需求市場的反應而改變成分。
- 於政策核心目的:這類政策一般是針對經濟弱勢婦女(鐵、葉酸)或孩童(維生素D)等所設計的,希望透過營養添加,改善與預防婦女貧血、新生兒先天缺損、小兒佝僂症等問題。然而,這些群體若在根本上無法接觸到這些食品(經濟、行為能力等因素),將喪失此政策之目的。
- 因此,對於這類政策所可能引起的上述議題,應經過謹慎的評估與詳盡的討論後才能推行。
以我國醫藥政策最常效法的美國FDA而言,並沒有這種強制的營養強化政策。FDA的說法很中肯,當一個產品標榜為「營養強化XX」,例如營養強化麵粉,那當然必須要符合一定的營養強化標準;除此之外,並未設有任何營養強化的強制規定。
如此應慎重為之、並可能影響到社會裡每個國民生活的重大政策,參看草案第七條的條文,卻僅以「依營養調查及研究結果,本於科學證據認定國民缺乏特定營養成分…」這樣一句粗略的理由,就賦予政府有權強制食品業者添加特定營養素,然後強制民眾食用這些營養?更不論,這些營養調查及研究結果都是統計推論,即便是一份嚴謹與良好的統計結果,絕對不會得出「所有國民都缺乏特定營養成分」這樣的結果;而一個概率的推論,足以拿來干預每個人攝取營養的選擇嗎?
小編評:這篇評論寫得很仔細,我節錄了我有興趣的部分,大家可以點連結看其他部分,很有內容喔。而這篇提到的一些文獻我也一併附上給大家參考喔~
- WHO:Guidelines on food fortification with micronutrients
- Rome Declaration on Nutrition–Framework for Action
連結:立法通過「國民營養法」建立國民正確飲食觀念,養成均衡飲食習慣,改善國民營養,增進國民健康(2017/04/1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國民營養調查及監測研究之實施、國民營養基準之發布、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之建立及推動國民營養之研究。
- 推動國民營養教育、輔導獎勵研發與生產有益健康之食品。
- 食品營養標示規範、嬰兒配方食品之促銷限制、對於有造成肥胖及代謝症候群等之虞之食品相關廣告或促銷之限制。
- 餐飲業者之營養訊息提供、供應特定群體餐食之食物供應準則與其營養師服務之規定、烹調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之規定。
利益與影響
- 建立國民正確飲食觀念,養成均衡飲食習慣,改善國民營養,增進國民健康。
- 人人皆應享有維持本人與家庭之健康與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衣、住、醫療照護與必要的公共服務。
- 接軌全球性健康對策之趨勢,以有效促進國民健康。
- 食育本是所有國民的必需品,對身心的成長以及人格的形成影響深遠,更是培養其一生健全的心理與身體、穩固豐富個性的基礎。
- 藉由國民營養調查,瞭解國民的飲食習慣及營養相關危險因子,以作為防治慢性疾病、落實國家健康飲食與擬定政策之主要科學基礎之一。
- 了解國人營養狀況並適時改善,有系統、永續的監測國人營養狀況,國民營養監測及調查需要長期性及持續性進行,方能適時因應需求規劃政策進行改善。因此,確保營養監測之實施與經費之穩固,將是改善。國民營養之ㄧ大關鍵。
- 為使我國國民營養健康政策之施政內容、現況及成果評估,能配合慢性疾病防治之需求。
- 世界衛生組織「全球飲食、身體活動及健康策略」建議會員國政府必須制定國家飲食指引(National Dietary Guidelines),作為國家各級營養政策、營養教育、公共衛生計畫之。同時亦指出,為防治慢性疾病及促進國民營養健康,政府應依據營養調查結果、飲食習慣、國情、社會文化等,研訂營養標準與健康飲食指引,並根據國民營養健康變遷情形。
- 針對國內飲食營養問題,定期規劃全民營養教育重點,以有效改善國民營養。
- 健康飲食的概念係藉由國民營養教育奠基與落實,唯有透過教育的方式,使國民吸收正確的飲食知識並轉化為基本的生活概念,健康行為方能於日常生活中實踐。
- 健康飲食對慢性疾病之影響,已有充足強力之科學證據,政府除於正規學校課程規劃飲食營養教育,並應藉由團體供膳促進健康飲食行為實踐,以落實國民營養教育,促進健康及預防疾病。
- 國際上已有相當多科學文獻資料證明高油、高糖、高鹽食物是造成代謝症候群、高血壓的最大殺手。
- 民眾落實健康飲食行為必在地方與社區環境中實行,因此地方政府應直接負責營造在地支持居民健康飲食之環境。
- 包裝食品所含營養素資訊可藉由包裝標示,向消費者充分揭露,使消費者可計算所攝入之營養素量。
- 維護嬰幼兒健康,世界衛生組織認為6個月以下之嬰幼兒,應以母乳作為唯一的飲食來源。
小編評:似乎拿掉強制廠商添加特定營養成分那一塊的法規了。
連結:衛福部《國營法》草案大修 本周送行政院審議(2017/12/26)
連結:衛福部「國營法」草案髮夾彎本周送行政院審議(2017/12/26)
衛福部今年3月預告《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明定可公告強制添加特定營養成分,以及20 家以上連鎖餐飲業者餐飲須標示熱量、營養等資訊,違者將依法開罰,衛福部國健署表示,因專家考量國內仍有不少非本國籍人士居住,建議刪除「國民」兩字,國健署預告後修正,草案名稱改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並刪除連鎖餐飲業者餐飲須標示營養等規範,預計修正草案本周送行政院審議。
國健署社區健康組組長林莉茹說,過去國民營養監測、國民營養環境改善等,均無法律依據,因此制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而原草案預告20 家以上連鎖餐飲業者供應的餐飲須標示熱量、營養等資訊,違者可處6千至3萬元罰鍰,但規範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相似,因此刪除,改採修訂《食安法》納入營養標示規範。
另原草案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各級學校等,每年應訂定健康飲食教育計畫,違者處5千到2萬5千元罰緩,負責人還須進行1到8小時不等的健康飲食教育,草案修正後也將罰則刪除。討論草案時,行政院建議對公家機關應採鼓勵性質,刪除罰則,但草案已新增健康飲食教育的執行內容及方向,讓公家機關順利制定計畫。
草案規範公、私立機構等,應避免採購或供應有害健康食品,公立私學校應符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校內飲品僅提供百分之百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豆漿、優酪乳、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共7項飲品,不可提供汽水、奶茶等含糖飲料,而草案未規範學童或家長在校外購買含糖飲料帶至校園情形,仍鼓勵學童應多喝健康飲品,遠離含糖飲料。
草案制定基於科學證據認定國民缺乏特定營養成分時,食品業者應依公告事項於其產品添加該特定營養成分,違者將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且得連續處罰,此部分則未修正;目前草案已修正完成,預計本周送行政院審議,至於新制何時上路則暫無時間表。
小編評:真的依照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建議修法,刪除與食安法第25條重複的部分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