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包裝食品「未顯著標示」轉基因食品,遭法院判決「十倍賠償」

連結:商家「未顯著標示」轉基因食品,竟然被判了十倍賠償!

消費者吳先生在物美超市購買了24盒通用磨坊的五穀物麥圈,單價42.8元,共計1027.2元。該商品外包裝上有英文標註:「Partially Produced with Genetic Engineering」,即「部分生產用轉基因食品」。但在中文標籤中,該內容並未標註。吳先生認為,該產品標籤不符合國家標準,應該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上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十倍賠償。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涉案產品未顯著標示「轉基因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條「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的標識規定,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那麼,物美公司是否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北京一中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未進行轉基因食品的顯著標示屬於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因此,駁回上訴,支持了一審「十倍賠償」的判決。

今年1月份,湖北省荊州市張女士團購了600瓶食用調和油,發現產品標籤側面配料表下有一行字「大豆油加工原料為轉基因」,但該行字與其他配料的字體一樣大。張女士認為該字體沒有體現「顯著標識」,為此上訴至法庭,要求退一賠十。後來在法庭的調解下,張女士退貨,廠家一次性補償了張女士3萬元。

小編評:藉由這篇中國大陸的新聞,整理一些重點:

  • 中國的包裝食品的外包裝要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和我國一樣)。
  • 而這個基改標示字體要更大更顯著。
  • 目前的判例看來,基改標示不清楚或未標示是符合中國「十倍賠償」的規定。
  • 中國職業打假人很可怕,產品想進入大陸市場心臟要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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