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推化粧品「禁用動物實驗」政策,預計108年11月9日起施行

連結:化粧品「禁用動物實驗」2019年上路 食藥署新增8配套

連結:台化妝品禁動物實驗 2條件除外

衛福部食藥署今(14)日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為化粧品在非不得以下需做動物實驗訂出申請辦法,全文共8條,預定2019年11月9日上路,屆時業者若未經申請又做動物實驗被查獲者,將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最高處15萬元罰鍰。

為打造安全及兼顧動物保護的化粧品使用環境,2016年11月9日總統令頒布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規定化粧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的安全性評估,均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但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或具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需進行動物實驗者,不在此限。

食藥署醫粧組科長洪國登表示,過去幾年在蒐集意見階段,曾要求業者提供動物實驗的資料,但至今未收到任何訊息,推測台灣沒有進行動物實驗,「但現在沒有,不代表未來不會有」,加上國際間對動物保護意識抬頭,才會修改化妝品衛生條例的部分條文,並另訂子法,讓業者在不得以必須做實驗的情況下有所依循。

食藥署於今年2月2日預告「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動物試驗申請辦法」草案,主要訂定內容為:申請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之動物試驗時應檢附文件、資料,及補正程序與不受理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得撤銷或廢止執行動物試驗者許可文件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文件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申請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之文件等規定。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與「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皆於2019年11月9日正式上路,屆時被查獲違規者,將可以同法第27條,處15萬元以下罰鍰。


連結: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TFDA公告)

連結: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TFDA公告)

衛福部於(9/14)日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主要內容為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進行安全性評估之動物試驗相關行政申請程序等規定,全文共8條,自108年11月9日起施行,為國內民眾打造安全及兼顧動物保護的化粧品使用環境。

105年11月9日總統令頒布,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並自108年11月9日起施行,依同條例第23條之2第3項規定,化粧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均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除該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其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或具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須進行動物試驗者,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衛福部於106年2月2日預告「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動物試驗申請辦法」草案,本次發布之內容參酌各界預告期間意見調整草案名稱及內容,主要訂定內容為:申請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之動物試驗時應檢附文件、資料,及補正程序與不受理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得撤銷或廢止執行動物試驗者許可文件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文件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申請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之文件等規定。

小編評:千呼萬喚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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