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食管法施行細則草案第八條的食品添加劑標示方法討論

連結:2013.11.26 預告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草案

近期和業者討論了食管法施行細則草案第八條的標示方法,先看一下該條文:

第八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
二、        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且該添加物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中所需量,對最終產品顯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重點是末段紅字部分,這是什麼意思呢?就之前參與研討會及過去協助業者的經驗,我是這樣解釋的:

例子:糯米腸食品未准許添加防腐劑。然倘若該類食品中檢出微量之防腐劑,係來自合法之原料所帶入者,則尚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93.05.14衛署食字第0930019443號函)

狀況:你有一隻糯米腸冷凍包裝食品,製作的過程你沒額外添加防腐劑,因此沒有標防腐劑,結果後來被衛生局驗出有微量防腐劑,因為沒標示防腐劑可能被開罰標示不實。

主張:你可以依此條細則主張自己沒有違規,只要舉證:一、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最終產品;二、該添加物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中所需量;三、對最終產品顯無功能者

做法:一、公開製程說可能是由哪個原料帶入的,ex.醬油膏,但你自己沒有在製程中加入防腐劑;二、醬油中防腐劑有5 ppm,當做原料加工時會加入其他原料而濃度被稀釋,所以糯米腸中的防腐劑只有0.002 ppm;三、該防腐劑若只有0.002 ppm,因濃度太低不會有”防腐”的功能。

你就可以依照該細則主張你沒有添加,是由原料帶入,所以標示是符合該項施行細則的。

供參考,歡迎討論。

 


小編評:第二次預告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食藥署重新就兩次修法內容,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於今日第二次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無規定者,得自定名稱,惟該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本質或用途。(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二、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應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終產品,且該添加物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中所需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並刪除調味劑、乳化劑、香料及天然香料等得簡化標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列本法所稱製造廠商及國內負責廠商之定義及其標示方式,並明定輸入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五、增列本法所稱食品與食品添加物原產地之定義及其標示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
六、配合本法新增標示項目規定,將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毫米之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規定,放寬為最大表面積不足五十平方公分。(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七、增列食品中原料及複合原料之定義及其標示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增列本法所稱散裝食品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九、增列本法有關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標示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食品用洗潔劑,應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專供外銷者,其標示事項得免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二、明定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所應包含之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小編評:又修了,業者真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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