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與食用香料國際通行做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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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委員會CAC

食品法典委員會(CAC)1995年制定了一般食品添加劑的標準,CAC CODEX STAN 192-1995 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該標準規定了各種食品添加劑在各食品類別中的最高用量,JECFA對每個每個添加劑的安全性逐一評估,制定規格和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統一編制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INS)代碼。

直到2008年,CAC才制定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標準CAC CODEX GL 66-2008 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Flavourings。最初JECFA也像評價一般食品添加劑一樣評估香料,但是,由於由於食用香料品種太多,從人力物力上來說不可能對每種食用香料加以評價,只能根據用量和從分子結構上可能預見的毒性等來確定優先評價的次序,從2002年開始JECFA對食品香料的安全評價採用與其他大宗食品添加劑不同的按照化學結構組的評價方法,並不斷加以完善(JECFA的有關文件)。

自1958年開始美國根據新的食品法將食品香料列入食品添加劑範圍並進行立法管理。最早美國FDA(食品藥品管理局)直接參與法規的製訂和管理,他們根據人們長期的使用經驗和部分毒理學資料將允許使用的食用香料列入聯邦法規21CFRξ172和21CFRξ182節的有關章節,當時他們僅將香料分為天然和合成香料兩大類。在法規的第二部分共列入約1200種允許使用的食用香料,對使用範圍和使用量未作規定。確定了用”肯定列表”(Positive List)的形式為食用香料立法,即只允許使用列表中的食用香料,而不得使用表以外的其他香料。但是隨後FDA發現新​​的食用香料層出不窮,用量又是那麼小,靠國家機構來從事食用香料立法簡直是不可能的,這一任務隨之落到了美國FEMA(Flavor and Extract Manufacturer Association)頭上。

所以在美國,一般食品添加劑的評價還是FDA,而食品用香料的的評價是通過FEMA,FDA認可並接受其評價結果。

歐洲的法規

歐洲一般食品添加劑的法規在1988年制定的89/107/EEC,到2008年被Regulation EC 1333/2008替代。

歐盟對香料香精的法規是1988年的”關於香料香精在食品中的使用及其製備的原料的法規”(88/388/EEC)。2008年歐盟發新的法規EC No.1334/2008”關於食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性質的食品原料在食品中和食品上的應用,並對理事會法規EEC No.160/91、法規EC No.2232/96和EC No.110/2008及指令2000/13/EEC的修正”代替88/388/EEC。

目前ESFA負責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用香料的安全評價,其評價方法類似於JECFA,一般的食品添加劑逐一評價,而食品用香料是化學結構組的評價方法。

國際食用香料工業組織IOFI(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Flavor Industry)

該組織成立於1969年,現有成員國20餘個,絕大多數為發達國家(如英、美、日、法、意、加等),是一個專門從事食品用香料的安全和法規活動的協會。IOFI的《Code of Practice》(實踐法規)涵蓋了幾乎關於香料香精行業的所有方面,包括定義,香料香精在食品中的必要性和技術功能,基本的生產規範,標籤,質量控制,天然的概念,熱加工和煙熏香味料的工藝要求,香料名單等內容,是香料香精行業很重要的”白皮書”。目前歐洲大多數國家實際上採用IOFI的規範。

小編評:2013年的文件還很新,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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