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藥品仿單之其他應刊載事項及品項」,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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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所稱藥品仿單之其他應刊載事項及品項為藥品注射劑及眼用製劑仿單應標示賦形劑品名或成分名;惟不須標示含量。

二、已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於102年12月31日前,自行依本案公告事項一辦理,毋需另向本署報備,逾期未辦理者,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嗣後向本署申請許可證展延時,亦應檢附更新之仿單供本署核備,否則其許可證將不准予展延;又自公告日起,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之該類產品,亦應符合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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