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則表示,胖達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僅輕罰18萬元,即使是立法院在今年6月3讀通過《食管法》修正案,提高食品違法添加行為的罰責,但必須是因食品添加物致人於死或重傷,才可併科2000萬以下罰金。若依《公平交易法》對廣告不實的處分最高可裁罰2500萬元,但政府不用此法開罰。
(註:不用公平交易法的原因是因為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消基會沒先搞清楚∼)
衛生福利部次長兼食品藥物管理署長許銘能昨日表示,若食品業者的不當利益超過法定罰鍰,依《行政罰法》,可追討業者的不當利得,不受法定罰鍰限制。
印象中行政罰法通常是無法可用時才會拿來使用的,不知道有無記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