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高等行政法院判不得開罰毒澱粉廠千萬罰緩

連結:懲罰黑心商又敗訴!茂利毒澱粉被罰1800萬 法官撤銷罰單(2016/01/18)

連結:「一事不二罰」,法院判毒澱粉廠免付千萬罰緩(2016/01/18)

2013年五月,台灣首度爆發毒澱粉(含順丁烯二酸)事件,全國衛生單位加緊查緝,事隔半年餘,台南檢警在善化區茂利澱粉工廠查獲三百五十公噸的毒澱粉,雖徐姓負責人辯稱是要提供給工業用途,但仍被收押,台南市衛生局也分別開出一千五百萬及三百萬元的兩張罰單。

茂利不服,提出行政訴願遭駁回後,又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官司,茂利提告指出,該案正在台南地院審理,若該案未來被法院判敗訴並判賠罰金,如此,第一張罰單即違「一事不二罰原則」。至於第二張三百萬罰單,是針對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的行為」所做處罰,但澱粉是銷售工業用途,且法律未規定回收物品應在何期間內通報,公司無「規避查核」,應撤銷處分。

台南市衛生局反駁,若茂利被判有罪併科罰金,甚至被判無罪,衛生局自然會依職權撤銷處分,不會違反「一事不二罰」;至於第二張罰單,衛生局指曾多次到廠查緝,但茂利未主動告知在工廠外約三百公尺處仍藏有毒澱粉,才會認定有「規避查核」而開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刑罰的懲罰作用較強,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因此認定南市開出一千五百萬元罰單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而應撤銷。第二張罰單,則認定台南檢警能查獲該批毒澱粉,是由茂利「主動」告知,並無規避查緝,因此判茂利勝訴也應撤銷。南市衛生局則說,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決定是否上訴。

對於同一案件仍在刑事判決尚未定讞前,行政機關可否逕為行政罰的問題,律師蔡朝安、周泰維曾撰文探討,他們認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由該管司法機關優先享有管轄權限」,也就是先以刑事的判決為準,須等到該行為人確定未受刑罰制裁後,才會由行政機關接手,屆時才能取得事務管轄權限,進行行政裁決。因此,回到本案,這張由衛生局所開出的1500萬罰緩,得等到刑法判決定讞後才可以開罰。

小編評:之前的相關刑罰請看下方連結。這個「一事不二罰」原則的本意是為了保障法律濫權、重複使用,現在看來卻像是在保障壞人,讓他們用較小的代價來面對自己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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