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去年發生數起醫療器材保存期限遭竄改事件,包括心導管、心臟支架、檢驗試劑等,衛福部雖每年執行例行性的醫療器材稽查專案,但稽查重點未包括查核保存期限標示真偽性,且稽查品項代表性不足,又欠缺主動管理制度。
例如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每年雖藉由「不法藥物、化粧品及食品聯合稽查專案計畫」進行管理,但計畫中關於標示的稽查重點包括產品名稱、許可證字號、用途、藥商、製造廠等,卻沒有保存期限標示。
監委調查發現,101至103年上半年間聯合稽查專案計畫查核品項僅包括「牙齒咬環」、「假牙清潔產品」、「冷熱敷包」等11項,相較於藥事法第13條第1項有關醫療器材的定義及範圍,這11個品項代表性不足。
在實際查核管理情形方面,衛生稽查人員對於產品標示是否有浮貼標籤、外封膜打印、明顯雙重標籤、使用去光水、字樣變造或其他包裝異狀等,難有一定辨識能力。
監委調查,曾有衛生局因為難以認定醫療器材的保存期限是否遭竄改,竟再交還給醫院自行保管,嚴重影響國人手術安全
小編評:只要廠商要作怪,這些真的很難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