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釋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之取樣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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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令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經標二字第10120011800號

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之取樣數量按種類、型式、濾光板及護蓋板不同,每一種取樣三個。本局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七日檢台(八一)三字第一二0三四號公告中關於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取樣數量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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