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七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經標二字第10020021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經標二字第101200099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1年10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經標二字第1022001391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七、檢驗項目及單位:
(一)監視查驗之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抽中批之檢驗項目如下:
1、標示查核,纖維成分標示有明顯錯誤者,得取樣檢驗。
2、依取樣之產品特性任選「游離甲醛」、「禁用之偶氮色料」、「鎘、鉛」、及「有機錫」四組檢驗項目之其中一組以上執行檢驗,並以輪流選項為原則。
3、含繩帶及拉帶者加驗「物理性安全要求」。
(二)工廠取樣之隨時查驗取樣檢驗之檢驗項目同前款,並得依報驗義務人需求,執行前款第二目檢驗項目二組以上檢驗。
(三)取得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自行檢驗項目為全部檢驗項目。
(四)檢驗單位:標準檢驗局第六組及所屬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