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12870「滑溜板」及CNS 12871「滑溜板檢驗法」,進行包含「摩擦阻力試驗」、「標示」等2項測試項目,其中「標示」項目包含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型號、製造年月或批號、相關警語,若為少年用滑溜板應標示「限體重40kg以下使用者」之警語等,而「摩擦阻力試驗」係為確認滾輪之橫向摩擦係數(μ)不得小於0.3。
標準檢驗局指出,滑溜板已列屬應施強制性檢驗商品,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滑溜板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進口或出廠陳列銷售,本案3件標示項目不符合規定者皆為未依CNS 12870第6(4)點規定標示,「警告:使用前應先詳閱注意事項」之警語,對不符合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