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漆、塑膠漆,下月新增甲醛標準

連結:水泥漆、塑膠漆 下月新增甲醛標準

經濟部標檢局表示,為提升「水性水泥漆」「乳化塑膠漆」商品安全性,增列「甲醛釋出量」須為0.12 mg/L(毫克/公升)以下,且須於包裝或容器上標示「甲醛釋出量」之規定,10月1日起該2種進口或產製商品改為須符合新版CNS 4940檢驗標準規定,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始能於市面上陳列銷售。

標檢局說,一般塗料含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成分,吸入過高的VOC可能使人出現頭暈、頭痛、嗜睡、無力、胸悶等症狀;此外,製造塗料商品所使用之原料(合成樹脂),有時會添加甲醛作為防腐劑,但甲醛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毒性主要為強烈刺激人的眼睛、皮膚、呼吸道黏膜等,有可能造成人體免疫功能異常、肝損傷及神經中樞系統受到影響,並導致胎兒畸形、白血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等。

 

 


連結:新版「水性水泥漆」及「乳化塑膠漆」商品檢驗標準,將於104年10月1日實施

為提升「水性水泥漆」及「乳化塑膠漆」商品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公告該2種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標準修正為102年6月26日修訂公布之CNS 4940「水性水泥漆(乳膠漆)」,考量試驗室檢驗能量建置時程,並給予業者適當緩衝期,該新修訂之檢驗標準將自104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並增列「甲醛釋出量」檢測項目。

標準檢驗局表示,「水性水泥漆」及「乳化塑膠漆」商品自101年12月1日起已列為應施檢驗商品,須檢驗「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及「標示」,並分別符合CNS 4940「水性水泥漆」及CNS 2070「乳化塑膠漆」(99年9月2日公布版本)檢驗標準規定。配合CNS 2070公布廢止,新版CNS 4940除原本適用範圍,還併入CNS 2070範圍,另增列「甲醛釋出量」須為0.12 mg/L(毫克/公升)以下及須於包裝或容器上標示「甲醛釋出量」之規定,今年10月1日起,該2種進口或產製商品改為須符合新版CNS 4940檢驗標準規定,貼上商品檢驗標識後,始能於市面上陳列銷售。

小編評:原來是兩個標準整併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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