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麵包機漏電 廠商告標檢局勝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專案購樣檢測計劃,民國101年6月間在知名網購公司買下一款知名日本全自動製麵包機,認定有漏電疑慮,並在同年11月間派員前往代理這款麵包機的進口商公司進行調查訪問後,即做成處分,要求進口商在收文1個月內下架回收同規格產品,同時提報回收改善計劃。
進口商主張,公司獲授權代理這款麵包機,但從來沒有與這家網購公司有過合作銷售,標檢局買來抽驗的麵包機,有可能是平行輸入的「水貨」,甚至是仿冒品,不能將「水貨」檢驗未過的責任轉嫁在其公司,且標檢局在同年11月召開記者會所指的這款漏電麵包機型號與其公司代理麵包機差一碼。
法院調查發現,標檢局並非消費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且職司電器安全的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才有行政處分權;經濟部並沒有公告授權標檢局可逕自做行政處分,換句話說,標檢局沒有法定權限,其依消保法做成處分就有違誤,因此判訴願及原處分均撤銷,進口商勝訴。全案可上訴。
小編評:我比較在意最後一段”標檢局並非消費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且職司電器安全的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才有行政處分權;經濟部並沒有公告授權標檢局可逕自做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