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過期明蝦,漁洋國際公司提告抗罰成功,將重新適法處分

知名水產批發商漁洋國際公司涉從2013年起竄改保存期限販賣冰存逾11年的明蝦等43項水產品,去年被新北市府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1548萬元,事後漁洋提告主張裁罰過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部分用於計算罰鍰金額的文件有瑕疵,今判決撤銷本案衛生福利部的訴願決定及新北市衛生局的裁罰處分,命新北市衛生局另為適法處分。可上訴。

衛生局認為楊男等人為牟取自身商業利益、不願銷毀過期品承受損失,因而犧牲消費者身體健康,毫無悔意,依《食管法》裁罰漁洋公司1548萬元。漁洋向衛福部提起訴願請求撤罰被駁回,改打行政訴訟主張衛生局將過期品單一貯存行為切割成數次行為處罰,超出母法《食管法》所授權的範圍,而且有些產品僅過期「短短數日」,衛生局未區分輕重,一律機械式列入違規次數,也不符《行政程序法》要求的誠信原則。漁洋並主張,本案另已被新北地檢署起訴,正由新北地院審理,衛生局的裁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請求撤銷訴願決定與裁罰處分。北高行審理認為,新北市府衛生局採用的裁罰標準,並沒逾越《食管法》授權範圍,且已條列計算罰鍰金額的加權方式,符合法律要求的明確性原則,但衛生局用於計算罰鍰的部分文件出現瑕疵。北高行指出,衛生局是在2016年5月23日處分裁罰漁洋,卻使用2份各於同年6月30日及同年7月22日「所列印的」過期品出貨紀錄,顯然違反法定程序,由於該罰多少錢,屬於行政裁量權,法院不能越俎代庖逕定金額,因此判決撤銷本案訴願決定及裁罰處分,由新北市府衛生局另為適法處分。本案還可上訴。

 

小編評:這個案子的前案整理如下,而這次這個扛罰成功並不是說不會開罰,而是發現部分行政瑕疵(新聞民眾留言整理如下),更正後一樣會開罰喔,大家不用擔心恐龍判決的問題。

律師借問一下整理資料:別只看聳動標題阿~蛇過去看判決書後,簡單說明(1)法官說行政罰沒有切不切割的問題,不要囉嗦;(2)法官說你真的有過期就是要罰,其他不用講;(3)仔細看這個罰款的表…..哎呀,怎麼5/17查到問題,阿罰是用6月的表來罰?應該要用5/17之前的啦!(4)所以法官的意思是退回去叫衛生局重新弄一弄,用五月前的表去重新算然後該罰多少就罰多少~並不是這個廠商真的不用給錢喔!至於這個表,是單純只有時間KEY錯內容正確~或是整個弄錯~就等之後衛生局查清楚後重新做裁罰就會知道囉!希望衛生局這次小心一點,不要又給廠商鑽漏洞成功!加油!附上裁判案號讓大家可以去查看~北高行,105,訴,1865

販賣過期冷凍水產,漁洋國際負責人起訴

連結:賣過期11年明蝦 黑心商提告抗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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