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八條規定…

連結: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八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 

主旨:公告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八條規定標示及實施生效日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三類食品容器應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項(行政院衛生署100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公告)規定進行產品標示。

二、實施生效日期(以製造日期為準):公告發布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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