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自用藥品,應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範

自從民國104年7月1日起,「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中有規定,國外藥品寄送回國前應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若是「非處方藥」在每次寄送回國數量不得超過12瓶或軟管類12支或總量1,200顆,並且於6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若是寄送「處方藥」則不得超過處方箋的合理用量。

此外關於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返國時應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的規範,表列內的藥品攜帶限量應依照表列數量的規定,對於表列以外的「非處方藥」每一種限帶2瓶(盒),表列內的藥品及表列以外的「非處方藥」之攜帶總量合計不可超過6種,如果超出了限量,應於返國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而攜帶「處方藥」則須憑醫療院所的證明,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的處方量。

近一年海關查獲非法藥物態樣以壯陽藥、胎盤素針劑、肉毒桿菌素、止痛藥及中藥製劑等藥丸為主,藥品如果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或超量攜帶入境有涉及買賣行為者,若是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最重可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查獲的禁藥則沒入銷燬。提醒民眾出國旅行觀光要注意安全、飲食衛生,購物所帶回來的藥品應該按照國內的規定辦理,切勿以身試法。查詢相關資料請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

連結:出國愛買美妝藥品? 看清規定再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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