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共同公布市售「氣炸鍋」商品檢測結果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在網路及電器賣場隨機購樣共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5件樣品有不符之情形(均為經由網路上所購得),包括1件安全性部分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1件涉及未完成檢驗程序即進口銷售,及部分標示檢查、重要零組件及構造比對不符規定。
標準檢驗局指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國際標準IEC 60335-2-9「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Safety- Part 2-9: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grills, toasters and similar portable cooking appliances」進行「溫升試驗」、「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操作試驗」、「穩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試驗」、「構造檢查」、「重要零組件及構造比對」及「標示檢查」等7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結果5件不符合樣品中有1件(編號9)安全性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3765規定之要求,係使用未符合產品額定消耗功率規格之電源線組,該電源線組無法負荷氣炸鍋使用時所產生的消耗功率,可能造成電源線組溫度過高,恐有產生燒熔現象之虞,該局將依規定追蹤處理並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通知廠商限期回收或改正,若廠商未依規定辦理,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前述5件樣品中有1件(編號6)之設計、構造及零組件,與該型號原登錄之試驗報告記載不同,原登錄之型號商品為「油炸鍋」,而市購之樣品卻變為「氣炸鍋」,雖安全性檢測項目能符合標準之要求,惟業者涉嫌將變更後未重行登錄完成檢驗程序之商品進口銷售,經調查確認後,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將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該法第63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若廠商未依規定辦理,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該5件樣品中「標示檢查」項目不符合者,主要為商品的型號、額定消耗功率與原登錄之試驗報告記載不同,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編號5),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該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另「重要零組件及構造比對」項目不符合部分,係與原試驗報告所記載之重要零組件或外觀構造比對不符,但其他安全性檢測項目能符合標準之要求(編號5、8、10),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並將該等型號商品納入日後加強查核之對象;若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