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塑膠容器標示不清要罰
目前市售「一次使用之塑膠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產品,應依規定完整標示八大項目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包括: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淨重、容量或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對於未依規定標示者,衛生局指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容器具製造及販售業者須遵守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