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修改食安法實施細則,解釋器具容器包裝法規

來源: 食藥署修改食安衛生管理法實施細則

因應食安法修正,食藥署更改「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實施細則」,包括補充說明食品添加物核可字號、增加容器與食品洗潔劑標示規定、要求需改包裝食品添加劑與洗潔劑,輸入標示需符合標準等,預告評論期共60天,徵求各界意見,最快6月正式實施,所有業者都應遵照法規

針對食品添加物,食品業者僅能使用正面表列項目,每個核可食品添加物都有代碼,但食安法實施細節增加解釋,具有查驗登記字號,與相關登錄號碼,都可以當作許可字號;另一方面,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與食品洗潔劑,必須按照規定標示,境外輸入需分裝的食品添加物與清洗劑,也要案規定標示才能入關

高怡婷補充,食品廠商使用未有核可字號添加劑,經查證不屬於食品使用範圍,按食安法恐遭6萬至2億元罰鍰,使用未經查驗食品添加劑,則遭處罰3至300萬元;食品容器與洗潔劑未按照發法規標示,則處罰3至300萬元,需分裝的食品添加物與洗潔劑,未有法規標示,則不準放行入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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