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公布辦理販賣業者冷凍冷藏食品保存方式查核結果
抽檢單位: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抽檢地點: 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苗栗縣、雲林縣及宜蘭縣等6個縣市之36家販賣業者
檢驗項目: 冷凍冷藏食品保存方式之專案查核
結果: 14家全部合格,22家有不合格事項
一、查核項目1:30家合格,6家不合格。
二、查核項目2:21家合格,15家不合格。
三、查核項目3:35家合格,1家不合格。
四、查核項目4:36家合格,0家不合格。
五、查核項目5:33家合格,3家不合格。
六、查核項目6:31家合格,5家不合格。
七、查核項目7:18家合格,18家不合格。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23點規定所列七款事項:
(一)販賣業者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查核項目1)
(二)冷凍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食品之中心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查核項目2)
(三)冷凍(庫)櫃、冷藏(庫)櫃應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查核項目3)
(四)冷凍食品應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冷凍冷藏食品不得使用金屬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固定,包裝袋破裂時不得出售。(查核項目4)
(五)冷凍食品應與冷藏食品分開貯存及販賣。(查核項目5)
(六)冷凍(藏)食品陳售於冷凍(藏)櫃內時,均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以維持櫃內冷氣之良好循環及保護食品品質。(查核項目6)
(七)冷凍庫(櫃)、冷藏庫(櫃),均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 器,並予適當記錄。庫(櫃)溫度必須能使冷凍或冷藏食
品的中心溫度均符合本條第二款之規定,且不得有劇烈的溫度變動,以保持冷凍或冷藏食品之品質及衛生安全。」(查核項目7)
附件: 20140819 消保處冷凍冷藏櫃抽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