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署/米] 市售米抽檢率達3成,若有違規直接裁罰

來源: 市售米抽檢率達3成 若有違規直接裁罰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該署每年均對市售米做經常性抽檢1,000件以上,每季約250件,其中市售米各品牌被抽檢率約3成,兩年半來開出裁處書計46張、罰鍰計202萬元。為強化管理,已配合修正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針對重大違規案件將直接裁罰,不再給予違規業者改善期限,倘一年內再犯累計達三次者即註銷其糧商登記證,讓不良業者退出市場

為管理市售米,由該署各區分署機動到市面上抽檢進行被害粒、異型粒、碎粒及白粉質粒等品質檢驗,以及品名、品質規格等級、產地、重量、保存期限及廠商資料等標示檢查

進口米上市也在抽檢範圍 
農糧署說明,我國依加入WTO協議,現行稻米進口採取關稅配額制度,每年配額內進口稻米計144,720公噸等量糙米,其中65%由政府進口,35%開放民間進口,進口米到岸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邊境逐批查驗,並抽檢農藥殘留、重金屬及真菌類毒素等項目,合格者始得放行,不合格者退運或銷毀。因此,進口米應符合國內衛生安全規定,且上市銷售之進口米,同樣在農糧署抽檢範圍

回應社會期待,修法強化管理 
另為強化市售米管理,農糧署已著手修正糧食管理法及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主要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修正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將於近日發布,修正重點為:
(一)以營利事業主體計算處罰次數:對於處分次數之計算基礎,不再以產品品項為基準,而改以營利事業主體(糧商)為計算處罰次數對象,加強對營利事業主體管理。
(二)違規情節嚴重者逕予裁罰:對於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4條第1項違規情節輕微者,仍給予限期改善;惟對於違反糧食管理法第14條第2項違規情節嚴重者,取消限期改善逕予裁罰,並要求立即下架回收,以維護市售米品質及消費者權益。
二、研擬修正糧食管理法,修正重點為:
(一)提高裁罰上限: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罰鍰額度,大幅提高罰鍰上限,由現行2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
(二)限制國產米與進口米不得混合銷售:對於市售小包裝米,將明文規定國產米與進口米應分開包裝銷售,不得混合銷售。
(三)增訂得逕予撤照規定: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增訂得逕行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之規定,以遏止不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四)加強市售米追溯管理:規定糧食業者對於國產米與進口米之買賣進出,應分開登記;另市售小包裝米除標示負責廠商名稱外,增加標示製造工廠,以利追蹤來源及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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