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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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各章章名及修正本標準訂定依據條次。(修正條文第1條)

二、增訂本標準適用對象及酒產製工廠應符合之規定,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2條)

三、配合衛生管理及實務需要,修正本標準部分用詞定義,並刪除本法及其施行細則已有定義之用詞,不再重複規範。(修正條文第3條)

四、為強化酒產製工廠之建築與設施管理,將現行第12條有關酒品工廠應制訂建築與設施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及作業場所配置與空間規定,合併於修正條文第5條規範,俾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並配合管理及實務需要,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五、為強化酒產製工廠之作業場所衛生管理,增訂業者應指派負責衛生管理之專責人員填報衛生管理紀錄規定,並將現行第12條有關酒品工廠應制訂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修正條文第6條)

六、為強化酒產製工廠之製程及品質管制,將現行條文第13條有關酒品工廠應制訂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並配合管理及實務需要,增訂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7條)

七、為強化酒產製工廠之倉儲管理,增訂倉庫貯存物品應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及必要時應有溫濕度管制規定,並將現行第14條有關酒品工廠應制訂倉儲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修正條文第8條)

八、為強化酒產製工廠之運輸、檢驗與測量管理,將現行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酒品工廠應制訂運輸管理及檢驗與量測之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九、        為提升酒製造業者之自主管理,增訂酒製造業者應建立稽核管理制度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十、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將現行第16條有關酒品工廠應制訂客訴與成品回收管制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一體適用於所有酒製造業,復考量商品退換貨、報廢之處理為消費者保護工作重點之一,爰增訂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12條)

十一、就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之缺失,除違反本標準第4條規定屬情節重大缺失外,依對酒品衛生品質影響程度區分為主要缺失、次要缺失或相關缺失,並於修正條文第14條第2項之附表列明。復為利日後配合實務適時修訂本標準使用之查核表格式,爰修正相關文字,不再將該查核表格式納入本標準規範。(修正條文第14條)

十二、配合本法第53條第3款規定,定明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1項以上,未達3項者,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其設立許可;至違反本標準第4條屬情節重大缺失、有主要缺失或相當主要缺失3項以上或其他違規情節重大者,將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修正條文第15條)

十三、配合本法之施行及為利業者調適,定明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修正條文第16條)


小編評:嚴格來說,酒不以食品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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