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結:訂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第二條)
三、 食品業者登錄方式及受理登錄機關。(第三條)
四、 各辦理登錄之食品產業類別及其應登錄內容。(第四條)
五、 申請登錄案件補正程序及給予登錄字號之規定。(第五條)
六、 主管機關得查核食品業者確認登錄內容。(第六條)
七、 變更登錄之時限及定期確認申報之時間規定。(第七條)
八、 申報登錄廢止及主管機關逕行廢止之規定。(第八條)
九、 主管機關應撤銷非食品業者之登錄字號。(第九條)
十、 本辦法施行之日期。(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