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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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二項。

三、「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委託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修正名稱為「食品及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委託辦法」。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128
(四)傳真:02-27877178
(五)電子郵件:yachi@f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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