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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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為全國首創,展現出吳志揚縣長及桃園縣政府團隊堅守食品安全的決心,本自治條例主要重點為:(一)流向管理,(二)對食品級及工業用添加物應明顯分區、分類及清楚標示以避免混用,(三)充分揭露添加物內容、避免誇大不實之宣稱,(四)管理對象遍及直接供應消費之飲食場所,依風險高低逐年納管,(五)加強食品添加物管理者之教育訓練。

衛生局提醒業者,使用食品添加物應遵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前項因而致人於死者,將依同法第49條第3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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